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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公司章程如何明确股东知情权


引言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公司章程中并未载明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股东想要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来行使,这两个条文确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操作上较为模糊,那么能否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来保证公司股东的权益呢?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就是指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的权利,是股东享受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


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股东则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相较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仅能查阅文件,还有权复制公司文件,并且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这个查阅的会计账簿的里面是否包含原始的财务凭证以及相关的业务合同等资料存在争议,如果单纯只是看账簿而不看相关的财务凭证和合同等原始依据,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并且有的时候查阅账本,仅仅依靠股东自身来查阅也难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目的,这时候可以考虑是否在章程约定可以允许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协助查阅呢?


此外现行公司法里也规定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目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前三种对股东要求查阅账簿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于拓展部分的情形,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行业属性来制定。


二、如何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规范表述股东的知情权?


01

明确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其知情权的前提,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一般法院会先审查“股东方”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时候,其股东知情权也便无法行使。对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公司章程里可以规定只有现任股东有权行使,非现任股东无权行使,注意的是即便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只要其登记取得股东身份,公司不能随意限制其知情权;除此之外,也可以规定隐名股东无权行使等等,但与此相关的股权代持协议也应当注意是否矛盾。


02

明确行使知情权的途径


尽管现在科技较为发达,有各种各样的交流媒介,但是基于公司往来的严肃性,应当限定交流媒介,如传送至公司特定部门、人员邮箱,方便做好相关备份。


03

明确行使知情权范围


在知情权纠纷中,知情权行使范围一直是热点问题,因法律仅罗列了几种可查阅、复制的情形,但实践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知情权对股东的需求远远不足,有时候对交易额比较大的合同,有些股东甚至要求查阅合同文本。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公司章程扩大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有效。


04

对股东设定一定的禁止查阅情形


实践中,要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具有一定困难,可以在初始章程或后续章程修订时,对股东的禁止查阅情形进行约定,如禁止的行业、禁止的行为、禁止的期间及禁止的区域等等,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股东有上述禁止情形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等等规定。


05

明确知情权行使后续保障措施


既然要使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就要有相应的措施来维护,如在股东提交申请的多少日内应当作出相应的回复,不满足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给予反馈;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的视为同意查阅等等。从而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行使,避免被无限拖延下去。


三、条款示例


01

以下公司文件在股东在告知公司后,有权查阅、复制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02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合同。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以及相关合同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未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股东的查阅申请。


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同时,股东以及中介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进行追究,要求承担……(责任待定)


结语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股东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建议公司应当就股东知情权进行规范设计,在章程中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方式、范围、禁止查阅情形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以便公司与股东发生纠纷时,公司章程能够给予双方一个良好的沟通桥梁。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

律师

吴宜桐

律师

温伟浩

实习人员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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