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高管勤勉义务如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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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已进行较为详细的列举,但是对于勤勉义务则未进行列举。那么,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哪些勤勉义务?又该如何在公司章程里设计勤勉义务从而维护好公司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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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是指公司董监高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到一般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情形下所应达到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法》对于于高管的勤勉义务并未做详尽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则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衡量公司高管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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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充分善意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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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尽到一般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需要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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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化而履行其职责。
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高管的勤勉义务规定也能给予一些启发。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其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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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司章程里设计规范的勤勉义务
高管勤勉义务需满足基本的三个要素,主观善意、一般同行审慎原则、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公司章程,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如此列举:
一是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是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应当如实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等等公司文件材料;
五是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告知股东会,董事会等等。
上述仅作为建议,公司可根据其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行业的特点,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以及违反义务后如何处理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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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履行的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详细列举,其作用在于,一是能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谨慎、尽责履行公司职务;二是在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情形下,公司有更加充足的证据和起诉依据对其进行追责,否则仅凭三要素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评价,对于公司而言其举证往往是较为困难的。故应当重视勤勉义务在章程中的规范设计,防范于未然。
许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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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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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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