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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实例分析达人主播与经纪公司在合作破裂后如何解约


 


袁雨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宋丽红 实习人员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案例简介


达人主播郑某某与某经纪公司(或称公会)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演艺经纪协议》(以下简称“经纪协议”),约定某经纪公司作为郑某某的独家经纪人,代理郑某某线上线下演艺事业。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


根据经纪协议的约定,郑某某应当遵守合同独家性,以及积极履行某经纪公司制定的职业规划和工作安排等等,而某经纪公司有义务投入资源协助郑某某发展演艺事业等。签约后,郑某某在某经纪公司指定的平台履约进行直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收益。但是,在签约两年后,双方的合作出现严重分歧,郑某某认为该经纪公司未对自身演艺事业发展提供帮助,自行联系其协商,而该经纪公司则已经向郑某某发送《法律函》,单方面强调郑某某的停播情况,欲追究其违约责任,欲索赔违约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因此,郑某某在与该经纪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委托袁雨律师团队介入相关解约事宜。



* 某经纪公司向主播郑某某发出的《法律函》


2

违约风险分析


从主播郑某某的角度


从经纪协议全篇条款来看,在对郑某某的义务设定上,比较多概括性的义务,比如遵守协议独家性、履行公司制定的职业规划和工作安排等。但是,对于主播而言,其最核心的义务之一便是按时足时在平台上履行直播义务,虽然案涉经纪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直播时长任务,但直播本就是演艺工作的范畴,与前述所提郑某某需履行公司指定的职业规划和工作安排的约定是吻合的。因此,如果郑某某不履行直播义务,毫无疑问具有违约风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实上,某经纪公司也是找准了这一点,以郑某某“经常无故直播,且脱离我司运营直播频道进行直播”为由欲追究郑某某的违约责任,索赔违约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纪协议在“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中,只针对郑某某的违约行为作了违约金的设定,包含郑某某每次违约需要向某经纪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以及郑某某单方终止协议需赔偿某经纪公司100万元人民币或郑某某基于协议获得(包括已经获得和确定能够获得)的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


该经纪集团公司为直播行业龙头公司,根据前述提及的经纪协议内容,某经纪公司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包含帮助郑某某每年推出2首单曲、每年为郑某某垫付服务成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利用自身资源促成郑某某参与各种线下综艺活动和商业合作等。但是,就协议履行情况来看,某经纪公司并未实际完成以上合同义务。因此,某经纪公司也存在相应的违约风险。但是,经纪协议并未约定某经纪公司违约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如何主张某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也是需要斟酌的。


3

解约流程


切入点


本团队对本案进行综合考量,认为应立足于某经纪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经纪协议条款,某经纪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至少包括:


1

在合作期限内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行业影响力,为郑某某提供商业合作机会;

2

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帮助郑某某推出2首单曲、利用自身资源促成郑某某参与各种线下综艺活动;

3

在合作期限内每年为郑某某垫付服务成本约为50万元人民币。


据郑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郑某某收到某经纪公司邮寄的《法律函》,此时距离签约已经两年多时间里,某经纪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未对郑某某投入任何扶持资源,所谓单曲、每年垫付服务成本约50万元的具体义务未实际履行,更未为郑某某提供任何商业合作机会。但是,本团队分析,虽然某经纪公司确实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然而毕竟合同期限还剩余一年多,如果需要以某经纪公司违约为由达成解约目的,则需要坐实该公司的违约行为。在确定以上情况后,本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协助郑某某实施催告及后续的解约流程。


具体过程



根据以上分析,本团队将解约事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固定直播证据——第一次催告——第二次催告——发送《解约函》,以下具体分析每个步骤:


01

固定直播证据


固定直播证据指的是将郑某某履约直播的过程通过截图和录像的形式保存固定下来。这个环节的必要性在于未雨绸缪。主播郑某某已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某经纪公司邮寄《法律函》明确提出郑某某违约无故停播,并欲以此追究郑某某的违约责任,因此,在郑某某继续履约直播时,需要将直播的画面实时固定,用于在可能的后续诉讼程序中进行履约举证。同时,本团队亦在此提醒主播,在平时的直播中最好养成截图或录屏的习惯,以防后续法律纠纷。据了解,目前个别平台有直播回放功能,这对主播来说是可以有效利用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案特殊性在于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已经无法缓和,某经纪公司已采取法律措施向郑某某发送了《法律函》。若是主播与经纪公司尚在和平谈判的阶段,本团队还可能采取其他固定证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短信、电话等还原合同履行过程,获取对主播解约或对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程序有利的证据。因为,在和平谈判阶段,双方更能畅所欲言,客观上此时也更有利于收集证据、还原事实。


02

催告


本环节包含两次催告。第一次催告为2021年3月1日,主要内容是指出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并催告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继续履约,同时表达与公司继续友好合作的意愿。在第一封催告函发出半个月后2021年3月16日,我方着手进行第二次催告。第二次催告主要是对第一次催告的强化,因对方在收到第一封催告函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催告函的内容进行履约并与郑某某友善沟通,我方再次发函,对对方在收到第一封催告函之后不作为的行为表示质疑并继续要求对方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日内继续履约。


特别指出的是,两次向对方发出催告的时间以及催告函内载明的要求对方履约的时限都是经过本团队慎重考虑的,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主张对方履约的条款和内容比较多,比如推出单曲,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间落实,同时也表达了与对方继续合作的良好意愿,如果超过合理期间后,对方仍不予理睬或予以拒绝,再行主张解约也更具有合理性,但不可拖延,否则将给对方有更多寻衅旁生枝节的空间,将可能对我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根据具体案情,合理把控主张内容和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 第一次催告


* 第二次催告

* 寄件单


03

解约


在距离发出第二封催告函七天后,本团队已草拟好《解除合同通知函》,并由郑某某邮寄送达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函》的主要内容是直接认定某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并发出正式解约的通知。对方在数日后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且至今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表示,也未再索要任何赔偿。至此,郑某某成功与某经纪公司解约,可以根据自身演艺事业发展需求,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和未来道路。




4

总结


在直播行业中,一旦主播和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产生或即将产生合作分歧,必须即时采取法律措施,或催告履约或解约。而由于目前主播作为实际履行直播义务的个体,在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的博弈中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大多数主播由于自身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认知欠缺,未能及时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律师介入纠纷,导致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很大甚至可能一败涂地。而就目前直播行业来看,很多公会为了引进人气主播,会开出高额的签约金,此时如果主播有经纪合约在身,也应当将在先的合约事宜处理妥当后,再行与其他经纪公司签约或规划其他发展道路。


针对行业的具体情况,本团队设计有关于解约纠纷的专项非诉法律服务,为有原经纪合约在身的主播提供法律服务,降低主播的违约风险,为未来的发展道路提供更多可能。一般而言,以本案为例,从介入到完成解约大概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具体视案情复杂程度而定。解约并非易事,稍有不慎很可能引起诉讼风险,主播亦将面临巨额的违约金赔付。本案当事人即主播郑某某在自己联系某经纪公司解约却发现某经纪公司拒不配合,甚至某经纪公司已经采取法律手段发送了《法律函》后,方委托本团队正式介入解约事宜,实际上是给解约带来了更多不必要的风险,幸赖充分的法律研究和妥当合法的处理方式,主播郑某某得以顺利解除合同,后续发展很不错,与新的经纪公司签约后得到大力扶持、一直保持着很高人气。因此,建议主播在与上一家公会解约时慎重行事,及早寻求律师介入,切莫掉入陷阱。


供稿 | 袁雨 宋丽红

编辑 | 罗影璇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互联网与科创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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