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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30條「大招」促灣區金融發展!哪些機構和個人將受益?

微觀澳門 2022-04-28

導讀:4月20日,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曾強調,本澳將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不到一個月,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四個部委就聯合發布了涵蓋30條措施的《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其中12條措施關於促進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主要體現在粵港澳三地居民可自由選擇三地理財產品、內地銀行可向港澳發放跨境貸款,以及港澳保險公司可在內地設立售後服務中心三方面。

為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


5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正式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


《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等五個方面提出具體措施。

《意見》的主旨是什麼?

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要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合作互利共贏、市場化導向、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總體原則。


圍繞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進跨境投融資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能,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據悉,《意見》是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措施,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在金融領域不斷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充分體現,有利於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對於引領全國高質量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意見》體現中央政府對港澳地區應對疫情的支持,有利於提振港澳金融市場信心,也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穩定貿易投資、促進金融和科技創新、優化營商環境和生活圈,支持保產業鏈供應鏈和復工復產。

哪些機構和個人將受益?

《意見》所提措施非常詳盡,是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由「規劃草圖」向「施工藍圖」推進的重要一步。


那麼,在這其中哪些機構和個人能夠受益?

No.1

面向機構/企業

《意見》30條措施中提及,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


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積極支持港澳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發展空間;


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


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等


No.2

面向個人

跨境金融服務便利將對三地居民的經濟生活,帶來靈活流動性的巨大可能,進而激發更多的金融活力。


同時,居民們將獲得更多的金融選擇,勢必從整體上激發各個銀行的創新動能。


這將為三地居民、乃至更廣泛地區帶來巨大價值。


《意見》稱,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控股的人身險公司。


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保險集團、再保險機構、保險代理和保險公估公司。


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設立經營機構。


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法人機構,支持保險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資產管理、營運、研發、後援服務、數據信息等總部。


這意味著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後,可在內地享受到續保理賠服務,同時也可為大灣區工作的港澳居民提供保險服務等。

早前,賀一誠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與粵、港兩地保險監管部門合作,推動跨境機動車保險和跨境醫療保險產品創新。同時爭取降低澳門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實現橫琴與澳門之間資金自由進出。


在央行等四部委推行這份《意見》後,對於澳門來講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金融改革四大亮點搶先看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發佈一年多以來,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改革開放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主要有以下四大亮點:

① 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有序推進

開展貿易融資資產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盤活了廣東銀行存量資產。


設立200億元粵澳合作基金,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引入港澳地區股權資金支持大灣區項目建設。


複製自由貿易(FT)賬戶體系,成功搭建全功能型跨境資金池。


② 貿易投資更便利

開展外債便利化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部署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人民幣在大灣區使用持續擴大,截至2020年3月末,大灣區內地九市與港澳之間跨境人民幣結算14.8萬億元。


加快落實大灣區跨境投融資的八項改革措施,推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外債註銷下放銀行辦理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簡潔透明的規則加快形成。


③ 特色金融方興未艾

粵港澳三地機構聯合起草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林業碳匯生態補償機制兩份實施方案,聯合研究起草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標準。


啓動金融科技應用試點,組織金融機構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優化服務、改善管理,推進基於標記化技術的金融應用。


上線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台,探索金融科技在貿易融資領域的應用,截至2020年4月12日,共辦理貿易融資業務2121筆,金額57.06億美元。


④ 民生金融服務更優質

推進大灣區移動支付無障礙示範區建設。


開展香港、澳門代理見證開戶試點,截至2020年3月末,香港、澳門居民通過見證方式開立內地銀行個人Ⅱ、Ⅲ類結算賬戶9.96萬戶。


推動銀聯雲閃付在港澳落地,微信、支付寶香港電子錢包在內地使用,中銀澳門跨境錢包、澳門通電子錢包在內地中銀商戶使用。


打造港珠澳大橋、入境簽證繳費、珠海橫琴蓮花大橋穿梭巴士等移動支付應用特色項目。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

銀發〔2020〕95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要求,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圍繞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進跨境投融資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能,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為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堅持合作互利共贏。創新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徑和模式,在更高水準上推動金融服務業對港澳開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格局,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發揮香港金融體系的獨特優勢,支持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互補、互助和互動關係。


(三)堅持市場化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場改革,推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讓市場決定在多元化金融仲介管道中的資金流向和流量。


(四)堅持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健全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與金融開放創新相適應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各項金融開放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升本外幣兌換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實施更高水準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審慎經營、合規展業的銀行,在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貿易收支業務時適用更為便利的措施,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


(六)完善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支持從事市場採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進行工商登記或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指珠三角九市銀行,不含上述銀行在港澳開設的分支機構,下同)開立個人外匯結算帳戶,並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


(七)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統一實施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簡化結匯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非銀行債務人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註銷登記,取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時間限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資金境內支付使用時,在“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


(八)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帳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開展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個人Ⅱ、Ⅲ類銀行結算帳戶試點,優化銀行帳戶開戶服務。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十)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十一)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十二)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探索擴大跨境轉讓的資產品種,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規範開展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等業務。


(十三)支持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納入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統計,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並購提供投融資服務,助力“一帶一路”建設。


(十四)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結售匯業務,為客戶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


(十五)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對上述QFLP、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由內地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聯合評審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收支形勢適時逆週期調節,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十六)完善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務。對符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保險業務,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鼓勵港澳地區人民幣保險資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融資支持。


三、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擴大銀行業開放。積極支持港澳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發展空間。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十八)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依法有序設立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依法擴大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外匯管理部門會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試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跨境業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十九)擴大保險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控股的人身險公司。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保險集團、再保險機構、保險代理和保險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設立經營機構。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法人機構,支持保險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資產管理、營運、研發、後援服務、數據資訊等總部。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等更多創新產品,為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服務。完善跨境機動車輛保險制度,對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將跨境機動車向港澳保險公司投保責任範圍擴大到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同投保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研究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協議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門保險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售後服務中心。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與香港、澳門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


四、推進粵港澳資金融通管道多元化,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二十)支持規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吸引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為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二十二)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內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逐步拓寬發行主體範圍、境內發行工具類型和幣種等。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二十三)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範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二十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託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允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格審查的境外投資者(境外機構及個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項目融資及認證,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項目。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二十五)支持港澳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發揮香港在金融領域的引領帶動作用,強化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投融資平臺,為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和諮詢等服務。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為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推動建設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範區。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五、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準

(二十六)加強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創投機構合作,積極探索多樣化的金融支持科技發展業務模式,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建設科技創新金融支持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創投基金的跨境資本流動,便利科技創新行業收入的跨境匯兌。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研究推進金融對接科技產業的服務模式創新,建立和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重點聚焦金融、醫療、交通、社區、校園等城市服務領域。


(二十七)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合作,加強金融科技載體建設。在依法合規、商業自願的前提下,建設區塊鏈貿易融資資訊服務平臺,參與銀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換相關數位化跨境貿易資訊。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研究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創新技術及其成熟應用在客戶行銷、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推廣。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支付工具在粵港澳大灣區互通使用。支持內地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港澳擴展業務。


六、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

(二十八)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強化內地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協同開展跨境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加強金融風險研判和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完善區域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經濟金融調查統計體系和分析監測及風險預警體系,及時提示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線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管合作和資訊交流機制建設。加強跨境金融機構監管和資金流動監測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力度,提升打擊跨境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有效性。


(三十)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切實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健全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粵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業組織等單位協作,探索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主體樹立風險意識。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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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南方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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