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我委对《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及局部作用不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遴选应以“优化结构、确保临床合理需要”为目标,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选择抗菌活性强、药动学特性好、不良反应少、性价比优、循证医学证据多和权威指南推荐的品种。同时,应建立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及时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频发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三、《目录》涵盖我市临床常用抗菌药物99种(以通用名计)。《目录》内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备案,三级医疗机构报北京市药学质控中心(邮箱:bjsyxzkzx2017@163.com)备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调整备案工作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此外,目录调整及抗菌药物监测情况应及时向所属抗菌药物监测网报告。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使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五、未纳入《目录》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使用《目录》外抗菌药物的机构,应按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附件2),及时报北京市药学质控中心(邮箱:bjsyxzkzx2017@163.com)备案。
六、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及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相关建议应及时上报,我委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七、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区属和辖区内民营三级医疗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八、《目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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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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