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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这份《通知》犹如一颗投石,再次激起关于药学服务收费改革的热议。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首次提出设立药事服务费以来,业内对于药学服务是不是应该收费?应该怎么收费?谁来付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讨论,其中,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试点措施,但始终未形成业内公认的收费政策与标准。此次福建省的改革政策导向非常明确,将“产出导向、质价相符”作为基本定位,摒弃了“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更加强调服务可监测、行为可调控、效果可评价。福建的改革能否进一步推动学服务费落地?能否通过改革更好地体现药学人员的服务价值?高质量的医院药学服务模式究竟应该是什么样……更多关于药事服务费的相关话题,请关注本刊特别策划【药学服务 如何收费】。
《中国卫生》:福建省医保局新出台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与以往国内试行过的其他政策相比有什么突破?这些政策对于下一步药事服务费的落地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史录文:本次福建省医保局出台药学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可以说是一项带有前瞻性的举措,也是通过医保力量助力大健康的有益实践。我认为,福建省此次出台的政策概括起来有几方面突破:第一,政策的制定意味着医保局作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方,对药学服务在大健康领域中价值的认可。福建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药学服务费。这是对过去药事服务费的一种更新和替代。第二,该政策反映出医保部门对于药学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所付诸的行动给予了认可。允许服务收费本身就代表了医保对专业药学人员队伍的正向激励。第三,凸显了医保部门对于独立技术性服务内容的接受和偏好。福建的政策提出,“要坚持产出导向,防止服务内容不充分、具有‘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说明医保不支持为“人头费”“门槛费”买单,具有收费资格的项目一定是那些内容更加独立、技术价值更高的药学类医疗服务。在政策的引导下,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应该更加科学而精准地确定药学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形成可监测、可调控、可评价的监测评价体系。从福建省本次政策所纳入的15种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来看,都规定了详细的服务内容,具备了可监测可调控的基础。以“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一项为例,除了基本操作流程之外,项目还规定,要将基因分析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药物治疗意见的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只有完成这一整套流程,医保才会认可和付费。以“药物治疗门诊”一项为例,除了详细规定药师的资格和服务的场所之外,还强调要为患者提供单独直接的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并书写记录。这样的流程设定,也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医生对患者进行个体化用药服务,从而让患者真正感受到药学服务的效果和价值。《中国卫生》:福建的文件中以“药学服务收费”替代了过去常说的“药事服务费”。这二者有什么不同?史录文:自2010年药品“零差率”政策施行之后,对公立医院的补偿由以往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为了保证基本药学类医疗服务所需的成本费用,提出将药事服务费作为取消药品加成的重要条件进行了政策设计。某种意义上讲,药学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区别类似于医疗服务费和挂号费,或者医疗服务费和诊察费之间的差别。前者的范围更大,也包含了更多的服务内容,而药事服务费的范围大体上覆盖的只是基本药学服务成本。《中国卫生》:为什么药事服务费自提出之十余年以来,经过几番探索,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收费模式? 史录文:原因有很多。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后,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开始逐步推行。2011年,所有政府办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与村卫生室率先取消了药品加成,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国家对于基层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施行了“收支两条线”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将诊查费、诊疗费、药事服务费等费用统一进行核定发放。至2017年9月,全国各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了药品加成。为了对公立医院因取消加成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偿,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比如,一些地方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财政补助20%,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自行消化10%。北京则通过设立医事服务费,将相关药事服务费用统一进行纳入。通过这些不同的措施,各地将基本药学服务成本费用进行了“平移”。但是,以往既没有专门设立药事服务项目,也没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方式,对于药学服务的价值补偿没有了渠道。一方面,百姓对药学服务感受不强,另一方面,许多医院药学部门专业服务能力也没有跟上。事实上,专业药师应该作为患者合理用药的守门人,承担传递科学、合理用药信息和做好患者用药教育的重要责任。医院里的窗口药师也应该对每位取药患者最少进行3~5分钟的用药交代,对患者的生活、饮食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但是,大多数医疗机构门诊处方量巨大,窗口药师无法进行详细的用药交代,这也使得药学人员服务越来越远离患者的健康需要。除了上述原因外,药事服务费迟迟无法落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机构所应配备的药学人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比如,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量应该配备多少药师,根据门诊处方量和住院患者用药医嘱量应该配备多少专业药师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各家医院对药师的数量和能力没有统一要求,药师在很多医院被作为“非专业”人员对待。长久以来,由于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的内容、范围、流程等环节都没有形成明确的标准,医保也就无法对药学服务进行定价和支付。可以说,医保支付与药学服务标准的建立互为基础,在统一的服务标准之下,医保才能进行付费;在医保政策的支持之下,药学服务才能不断提升质量。《中国卫生》:药学服务费的设立,对医院的经济运行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史录文:通过设立科学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会助推医院整体的经济测算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所谓的合理,不仅指的是让国家投入更合理,对医院来说,有了医保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也将会加速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国际上很多相关研究已表明,通过药师参与合理用药,能够为医院节约大量的资金。国内医院想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更高质量的发展。通过精细化的管理,鼓励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价值,而不是通过一味地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量来获得收入。《中国卫生》:对于药学服务来说,收费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引导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手段。您认为,药学服务的转型之路该往哪里走?史录文:在我心目中,药学服务应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统一标准和流程。不论是在医院药房还是在社会药店,只要药师接到处方,就应该及时对患者进行细致的问询和交代,了解患者的日常生活情况,告诉他们这些药如何使用,如果遇到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在患者用药后,持续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这才是真正符合患者健康需求的基本药学服务规范。社会药店也应加快转型,在处方外配的趋势下,尽快承担起医院门诊药房的售药和发药工作,逐步弱化医院的门诊药房,让医院真正成为看病之所,而不是开药之地。同时,医保也应该为零售药店的药师的药学服务进行买单。对于住院病区,建议每个病区的护士站都应配备药师。药师不仅要负责审查医嘱、与医护团队共同讨论患者治疗用药,还应该与所负责病区的重点患者进行充分沟通,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与精准性。实现了这些才能真正称为以患者为中心、服务于患者的药学服务,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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