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及监测指标公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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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加强全省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我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在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前期我省报送国家的目录,形成《黑龙江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二批省级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对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医德医风建设、提升患者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通过科学精细化的管理不断促进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规范合理使用,不得以“停药”的简单管理模式影响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二、及时制定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第二批省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的合理用药管理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除未配备品种外,应包含《第二批省级目录》的全部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于4月21日前制定完成本机构目录,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备案,同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我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中有7种药品(见附件2)调整出《第二批省级目录》,针对调整出目录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应持续原监控措施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继续促进其合理使用。1年后根据合理使用情况可不再监控。
三、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是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综合抗菌药物、麻醉和精神药品、基本药物以及集采药品等管理使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配备药品,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不得仅因为纳入《第二批省级目录》而不再配备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院内合理用药培训,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严格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方案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目录药品。对纳入目录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严重不良反应频发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保证临床合理用药。我委将委托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用药原则和点评标准,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巡讲,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促进重点监控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因不合理使用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用药风险。
四、强化监测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应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要将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点评结果作为科室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评估、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医德医风考评等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相关监测指标(附件3)纳入“全省合理用药监管平台”,监测结果与医疗机构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挂钩。
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张鑫孙向菊,0451-82576798
联系邮箱:hljslcyxzlkzzx@163.com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梁士国,0451-85971059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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