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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九期 | 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红领巾法学院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九期节目内容,本案陕西省淳化县北关小学的同学共同呈现。
案件梗概

未成年人王楠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模拟法庭

王楠、李帅、周欣均为未成年人,因长期留守无人看管,三人初中毕业后即辍学,经常与靳文等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2022年2月1日,在靳文等人的诱导下,三人私自在中州县非法组织管弦乐全体成员参会,宣布成立“中州县管弦乐协会”。同时建立微信群并发布公告称,如发现任何人员演出前未向协会报备将进行罚款。该协会成立以来,三人在全县范围内多次对管弦乐演出人员采取围追堵截、威胁等方式进行寻衅滋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22年8月20日,梁雅等6人在县中心广场演出时,王楠等三人以梁雅等人未报备即演出违反协会规定为由,对梁雅等人进行围堵、殴打、辱骂、恐吓,并对每人“罚款”200元。事发之后,三人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告人王楠、李帅、周欣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期嘉宾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 副院长 郭路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赵杰



本期精彩看点


01法律对恶势力案件是如何定性的?本案三名被告人是否符合恶势力案件特征?

郭法官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组织。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作案手段以威胁、侮辱、恐吓为主,作案次数超过三次,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02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因是什么?

赵律师回答:

 一方面,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的三个被告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但是为了便于孩子们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能够更加了解案件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前述组织可以派代表参加庭审。

另一方面,我个人认为从情理上来说,这样有利于给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如果一旦公开审理,来自同学和社会的舆论对其后续的身心发展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料的影响,因此缩小传播面有利于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03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郭法官回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所以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4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赵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通俗来讲,有资格作为证人的条件有两个,第一,证人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也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第二,证人需要具有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的能力,举例来说,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状态的人,他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会受到酒精、麻醉品等的影响,通常会存在一定的障碍,那么他的陈述则不是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提供的,这样的证言在《刑诉法解释》里明确规定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缺陷不会成为其了解事实的障碍时,依然是可以作为证人的。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述其看到的事情。

05法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有哪些职责?

郭法官回答:

一是依法组织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少年法庭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诉讼权益保障、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二是常态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教育。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协作配合,开展法治讲座、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网络法治课堂等普法教育活动,以提升未成年人法律素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6本案中另一被告人靳文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赵律师回答: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那具体到本案中,则是因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属于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除了像本案这样涉及未成年人的一般另案处理外,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被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或者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等情形的,也是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从案件中拎出来单独处理。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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