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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破产债权申报必备攻略!

2016-12-14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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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淑如

豫章资本市场部执业律师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豫章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yuzhanglaw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也就是说,全国法院年均审理破产案件只有两千多件。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置僵尸企业政策下,这一情形发生了明显改变。截至今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破产案件346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9.8%,审结224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8.7%。进入11月,破产案件审理更为频繁。以深圳为例, 2016年1月至11月,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破产案件221件,已超过过去7年总和的一半以上。


究其原因,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通过破产手续解决"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问题,导致全国各地的破产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首次发布10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多种类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在起草涉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司法解释。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可见,破产领域将事关每一位老百姓和每一个企业。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被称为全国最大企业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工作,由此引来大量当事人咨询债权申报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任何一家企业的破产关乎着所有债权人切身利益,而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决定了债权人是否能够继续参加企业破产程序乃至最终获偿,笔者为此整理了破产债权申报指南,以便各位快、好、省进行债权申报,少走弯路。


一、破产债权向谁申报


破产债权向债务人申报?NO。

破产债权向受理破产法院申报?NO。

YES!!!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哪些债权可以依法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各位债权人都可放心申报:


1.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 未到期的债权;

4. 附利息的债权;

5.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 附始期债权;

7.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 票据追索权;

13. 税款债权;

14. 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三、是否所有债权都必须经过申报方可认定为破产债权


笔者前面说到,正确申报债权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但是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必须申报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类劳动债权,破产企业的职工是不必申报的,由破产企业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直接公示。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多长?


债权申报的期限一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根据破产申请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


Tips

1. 关于申报材料的递交方式,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邮寄或直接提交给管理人,二者皆视为依法完成提交。

2. 如果遇上债权申报期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也不必慌张,您可以在债权申报最后一日将债权申报材料寄出。

3. 如采用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建议通过EMS进行寄送、加盖邮戳,并在快递单上明确内件品名"关于XX公司破产债权申报材料"、选择附加服务"实物返单",寄送后及时查询并打印快递物流信息。


五、债权申报需要准备的文件


只要将合同、借条等一放,让管理人自行处理,坐等债权认可吗? NO。下面向各位道来申报债权时应向管理人提供的文件:


1.债权申报表或债权申报书。申报表或申报书系就申报债权的事实、理由的说明。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如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等,应附上债权计算清单,明确所申报的债权如何计算。


2.所申报债权的材料。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真实合法,以供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认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材料:


(1)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债权人为公司、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债权基础文件(合同、欠条、借条、对账单等)及债权人的支付凭证(支付证明、发货记录等)

(4)财产担保证明(如有);

(5)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如有);

(6)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债权的文书(如有);

(7)其他证明申报债权的材料(如有)。


Tips

1、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供一套全部证据材料(指上述第(3)、(4)、(5)、(6)、(7)项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全部证据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2、如材料原件无法带到管理人处,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向管理人提供公证书原件。

3、在管理人收取材料后,应向管理人索取收件清单。


六、逾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后果


逾期未进行债权申报,债权就绝对不能受偿吗?不是,但是影响债权人部分权利的行使。


1.程序性权利的丧失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如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对已分配的财产不能要求补充分配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定然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但是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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