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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如何围绕租地自建物业设计担保方案?

2017-03-07 王祖锋 信贷风险管理

出品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王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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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地自建物业的担保方案设计困境


租地自建物业,是指土地承租人租赁他人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自建的房产。这种物业具有如下特点:

 特点一权属不易界定


租地自建物业分两种,一种是有土地证,满足一定条件下,能办理房产证;另外一种有土地证但难以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没有土地证,总之无法办理房产证。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确权以登记为准。对于前一种能办理房产证,由于“房随地走”的一般原则,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也只办理在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对于实际出资建设房产的土地承租人,法律上难以直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对于后一种不能办理房产证的物业,由于无法以登记方式对产权进行公示,或者本身违章而受不到法律保护,难以找到土地承租人对该自建物业法律上认可的确权方式。所以,租地自建物业权属不清是最大的问题。

 特点二:沉淀了土地承租人较大的财产积累



在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国有土地的增加速度,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工业土地的旺盛需求,所以导致很多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村里自留地、集体的耕地,被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给经营者,让经营者用来建设厂房。经营者以远远低于国有用地的让渡价值,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报建,建成生产规模的厂房。这些厂房,建设成本也是较大的,也是经营者的资金沉淀成果。由于地理位置较好,和同地段国有用地的物业具有较大的价差,具有出租、转让的较大市场。

 特点三:变现较为困难


由于租地自建物业权属不清,导致无法如普通不动产那样容易确权、过户。由于该物业的土地承租人并非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根据“房随地走”的现实原因,土地承租人要转让该物业,一定要取得土地出租人的同意。


在现实中,这种土地一般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班子,囿于集体土地是集体资产,比较敏感,转租或者转让需要集体表决,所以不会轻易同意。有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换了负责人,继任者对前任任职期间的土地,更不会轻易的同意转让。



所以,通过正常的变现,存在土地出租人不配合的风险。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于土地承租人不具有合法所有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敢轻易进行拍卖和处置,即便要司法处置,法院也一般会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这样又回到了前一个障碍。所以,无论通过正常途径,还是诉讼途径,租地自建物业变现的难度非常大。


正因为租地自建物业具有权属不清、变现困难的特点,很多信贷机构面对借款人拥有租地自建物业,虽然认为其具有较大价值,但苦于无法围绕租地自建物业设计担保措施,如果经营者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最后只有放弃该项目。而经营者也可能因此无法成功融资。探讨如何围绕租地自建物业设计担保措施,成为很多信贷机构、担保机构的一道无解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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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思路


围绕租地自建物业,到底有没有办法设计担保措施?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信贷机构。笔者认为,作为信贷机构的法务人员,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敏感性,充分利用法律规则,尝试另外的路径解决这个问题。以下是用法律规则来解决的思路。



思路一股权控制


租地自建物业处置难的根源在于权属不清,但土地承租人取得自建物业的合法使用权基于两个关系,第一是租地关系,第二是上盖物的出资关系。非诉讼和诉讼方式都很难处置,是源于都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那么,我们针对这一点,能不能想出一个办法,不触碰现有的租地关系,让受让人取得现在权属人的地位呢?其实就是一个收购标的物的转化问题。想一想,公司并购业务中,一种叫做资产收购,一种叫做股权收购。如果我们用股权收购的思路,让土地承租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人,自然不用惊动土地出租人,这样可以避开对土地出租人同意的依赖。如果我们将土地承租人的股权全部质押给信贷机构,那么,在最后变现该物业时,就可以通过处置该物业的股权来实现。



当然,如果原土地承租人是个人,或者原土地承租人名下本来就负债较大,那么,在信贷机构操作之前,就应该要求将该土地的承租人转到一个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名下。将该法人机构的股权全部质押给信贷机构,并将公章、印鉴全部由信贷机构和债务人共管,直至债务清偿。 


思路二租金收益权质押或者转让


在某些租地自建物业,是经营者专门用于出租经营的。这些租地自建物业的收益都通过收租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信贷机构可以设置“租金质押+收租账户监管”的方式,或者直接设置租金收益权转让,在中登网上办理相应的质押或转让登记。这样,将该租地自建物业的核心收益予以锁定,客观上控制了该物业的变现价值。



思路三让与担保


信贷机构对租地自建厂房的变现的一切顾虑,可以在贷前,用让与担保的方式解决,彻底消除隐患。具体而言,先要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和上盖物转让给信贷机构控制的第三方,然后贷债务清偿之日,信贷机构将该物业转回给经营者。让与担保的另外一种做法,是将土地承租人转至一个无负债的法人机构名下后,将该法人机构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信贷机构控制的机构,主债务履行期间,信贷机构 控制该法人公章和印鉴。这两种方式都让信贷机构掌握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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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上述思路,仅仅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但至少证明,对于租地自建物业的担保方案设计,是一道有解的题。虽然无论怎么解决,都是不完美的。但信贷机构的法务人员,始终要以解决问题为使命,坚信办法比问题多,利用各种规则,提供各种方案给信贷机构,实现法务人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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