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3家律所被中基协拉黑 | 奇葩!律师工作日记成“游记”
摘要:
最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拉黑”了三家律所,原因是三家律所,多存在出具的意见书与事实不符合、缺少底稿支持、披露不完整等问题,有的律师更是将原本应该体现尽调内容的工作日记变成了旅游日记,江苏镇江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幸上榜!
又有三家律所被“拉黑”。
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显示,因为给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或失联,或被投诉提交虚假材料,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综合来看,这三家问题私募,以及三家律师事务所,多存在出具的意见书与事实不符合、缺少底稿支持、披露不完整等问题。
1、把工作当旅游
律师提供工作日记作为工作底稿材料。但是,有关日记内容不仅无法体现其尽职调查工作,还把“天安门留影”、“参观国家体育馆、水立方”的旅游信息也把写上去了。
律师是这么做尽职调查的
2、未卜先知,将股东出资时间写在2031年
调查发现,根据《登记法律意见书》第四页“一、2、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中源诚信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31年11月26日。
3、“假基金经理”
伪造基金经理履历,其实一直没入职。
4、假员工
5、律师没有现场调查,而是让别人微信传照片
6、私募提供了“假”办公地址
你以为他们的办公环境是这样的↓↓↓
其实是这样的↓↓↓
从协会公告来看,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较为细致详尽,所有的敷衍和工作失误都最终逃不过协会工作人员的检查。
》》》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奇葩”律师事务所 把尽调当旅游
被协会拉黑的三家律所中,槽点最多的是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据【朝酒晚茶】初步了解,这是一家位于江苏镇江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9年,共有8名律师。
2016年6月21日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中源诚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樊巧云、刘东霞。2017年11月6日,中源诚信因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12日的报告指出——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相关信息与律师工作材料不一致
(一)中源诚信的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登记法律意见书》第三页“一、1、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源诚信的注册登记情况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1806XK…,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号院1号楼-2至15层101内十三层1308室…,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核准日期:2016-03-23”。
根据律师工作材料中中源诚信的《营业执照》,中源诚信的注册登记信息为“注册号:110000014563680;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4号1幢120室;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资讯,会议服务,市场调查;核发日期:2015年4月13日”。因此,《登记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披露内容与律师工作材料中留存的相应底稿文件所载信息不一致。
(二)股东的出资时间
根据《登记法律意见书》第四页“一、2、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中源诚信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31年11月26日。
根据律师工作材料中由中源诚信股东于2015年4月1日签署盖章的《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源诚信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因此,《登记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的披露内容与律师工作材料中留存的相应底稿文件所载股东出资时间不一致。
报告指出,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相关信息无底稿支持
通过将法律意见书比照律师工作材料逐一核对,以下披露内容未在律师工作材料中体现相应的底稿支持文件:
在协会核查过程中,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除中源诚信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外,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开展过核查工作的底稿材料和费用支出凭证。同时,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还向协会提供了几篇工作日记作为工作底稿材料。但是,有关日记内容不仅无法体现其尽职调查工作,而且部分内容描述与法律意见书完全无关。还有部分内容反映了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详见附件)。
来看看律所工作人员如何把工作日记变成旅游日记的。
更加让人好气又好笑的是,日记中称,“中源诚信必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能因为该公司提供了不实资料,就由律所承担,这不公平,也与规定不符。”
此外,樊巧云与刘东霞两位经办律师商议法律意见书工作计划的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是2016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星期日,不是工作日。该日距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仅10余天。在春节假期后的休息日即开始经办这项工作并不合理。
报告还指出,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不符
根据《登记法律意见书》第十页,“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但根据协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查询结果,公司曾于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据京工商石异列字[2015]2823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后于2016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据京工商石异移字[2016]306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移出该经营异常信息;曾于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据京工商石异列字[2015]2881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后于2016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据京工商朝异移字[2016]3241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移出该经营异常信息。
(综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证券时报网等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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