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协副会长王小清: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近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分别召开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推进江苏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纲要(2019—2023年)》。
关于江苏律师行业的高质量,江苏律协新一届理事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深入思考、研究谋划行业发展大计,充分发挥“头雁效应”。
今天,我们刊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的文章《如何推进江苏律师业高质量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篇》,供全省律师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学习参考。
如何推进江苏律师业高质量发展
——涉外法律服务业篇
王小清
现 状
1、江苏涉外律师队伍
江苏具备外语水平专业级的涉外律师约占全省律师的2.2%。涉外律师中,专职律师约占87%,兼职律师约占13%;执业年限10年以下的约占60%, 5-10年的约占26%,10年以上的约占40%。
江苏的涉外律师中,入选国家级涉外律师人才库的情况如下:(1)共有91名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位列全国第四(第1名北京170人,第2名上海99人,第3名广东98人,第5名山东59人,第6名浙江57人),江苏涉外律师人才与第2名上海,第3名广东差距不大,对第5名山东与第六名浙江大幅度领先;(2)共有4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共84名),位列全国第五(第1名北京23人,第2名上海11人,第3名广东、浙江,各6人,第6名内蒙、天津各3人)。江苏与第3名差距不大,与第6名领先幅度不大;(3)共有45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涉外律师掌握的语种主要是英语、日语和韩语。其中,英语约占90%,日语涉外律师主要集中在苏州、南京和无锡,韩语涉外律师主要集中在南京。
涉外律师是律师中的高学历群体。其中,主流学历双学士和硕士占比约50%,博士占比约10%;约55%的涉外律师拥有境外学历与境外培训经历。
2、江苏涉外律师业务发展状况
(1)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行业、区域
江苏律师从事的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海事海商、基金、境外投资、境外并购、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
江苏律师从事的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各类行业,从传统的汽车、化工、钢铁、广告、房地产,到近年兴起的基建、稀有资源、知识产权、医疗、生物工程、银行、电子商务、轨道交通,飞机雷达制造、光伏、新能源方面的技术高端领域。
江苏律师从事的涉外法律服务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分布全世界,如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以色列、沙特、越南、荷兰、瑞士、韩国、新加坡、泰国、埃塞俄比亚、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坦桑尼亚、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
(2)涉外法律服务的对象
江苏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内的主要客户类型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政府鲜有涉及。
(3)涉外法律服务收费
江苏涉外律师的收费总体上明显高于江苏律师收费平均水平,但涉外律师的业务收入中涉外业务收入的平均占比仅为10%。
(4)一带一路法律服务
江苏涉外律师通过近几年具体案件的实践摸索,在“一带一路”下的境外投资方面,关注境内资金如何安全、有效地到境外进行投资以及如何控制跨境交易的风险等方面,已经总结出了一些重要的实务与理论成果。
3、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区域差异
苏南5市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在全省占比约为65%,进出口总额约为85%,相应的,苏南5市的涉外律师占比约为80%左右,是江苏涉外律师的主流。其中,南京苏州两市的涉外律师的人数优势突出,且作为省会城市的南京,涉外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苏中和苏北地区涉外经济比较薄弱,涉外律师人数较少。
4、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品牌差异
除大成、锦天城等外,大部分省外品牌律所没有对江苏品牌律所形成涉外律师人数优势。
省外品牌律所涉外律师在全省的分布相对比较合理,他们在南京拥有大量涉外律师的同时,在其他城市也有较好的分布。江苏品牌的律所涉外律师主要集中在南京。
存在问题和短板
1、江苏省各地区之间涉外法律业务发展不平衡
就江苏省各地区而言,存在着不平衡的涉外业务发展水平。苏南、苏中、苏北的区域水平有明显差异。能够经常性从事涉外法律项目的律师主要集中在苏南,苏北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少,人才储备、业务经验、业务能力和外语能力,均相对较弱。
2、涉外律师团队建设不足
江苏涉外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大部分为提成制,业务形式主要是律师个人承接业务、个人处理,而并非团队化运作、公司化运作。涉外律师分散于各个律所,在各律所团队规模偏小。同时,省内涉外律师之间的协作较少。
3、涉外律师实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江苏省涉外律师的专业技能、经验、跨境服务资质和外语能力等方面,与江苏作为外向型经贸大省的经济地位不相匹配,有待进一步提高。
4、涉外实务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江苏涉外律师约仅有20%的律师发表过专业文章或出版过专著,包括专业文章、学术专著,业务指引和业务范本等在内的涉外实务研究能力尚待进一步加强。
5、涉外业务培训未能有效转换成业务竞争力
近年来,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相继组织开展了多次律师业务境外培训,选拔涉外律师,前往英国、美国、澳洲等多个国家学习。但多数律师归来以后其涉外业务数量提升不大,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涉外业务支持不够,境外培训的实际功效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1)培训内容较为宽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深度不够;(2)培训时间较短,难以达到系统培训目的;(3)培训后参与或从事的相关涉外业务的机会不多,难以学以致用。
6、江苏涉外律师的市场认知度尚待提高
江苏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未能完全被市场认可。无论是外商投资、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在内的境外投资,还是涉外争议解决,客户首先考虑北上广知名大所的比较多。
7、涉外人才和涉外业务多样化发展欠缺
涉外律师中可以使用英文以外的第二外语工作的约占10%,且主要为日语、韩语。江苏缺乏一带一路国家中阿拉伯语、波斯语、俄语、土耳其语的律师人才,难以满足“一带一路”的国别需求。持有境外律师资格的江苏涉外律师也仅占约10%,而且以发达国家居多,一带一路沿线的较少。涉外业务主要是传统的外商投资法律业务、境外投资并购和域内国际仲裁为主,而反垄断、两反一保、海外上市、海外发行债券、海外基金、域外国际仲裁等业务,是江苏涉外律师的短板。江苏涉外法律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性有待提高。
8、涉外法律业务的跨境合作能力不足
当前,江苏涉外法律业务的跨境合作方面能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江苏律师的国际业务合作网络不完善,尚未构建中外合作网络,为行业发展起到支持作用。第二,江苏律师事务所与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境外机构之间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数量很少,与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紧密。第三,江苏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律师组织以及国际律师论坛中不活跃,目前尚未有江苏律师在国际主流律师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信息。第四,江苏律师在从事跨境业务活动的信息化程度有待提升,特别是在外国法查明、专业数据库等方面。第五,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的法律服务分支机构不多,尚不能满足我省企业“走出去”的需求。
举措和目标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外开放大会和有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努力为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为江苏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总体目标和阶段安排
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全省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力量进一步增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达200人以上(其中,全国涉外律师人才100人以上),“一带一路”跨境人才达10人以上。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明显拓展,业务结构更加合理,扶持培养20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为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三条线”全覆盖布局构建形成。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得到较好落实,涉外律师规范、诚信执业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推进:(一)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推进年”(2019年)。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组织各地制定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三年行动。年内通过行政推动、企业搭台、协会扶持、律师参与等举措,实现涉外律师队伍规模发展壮大的目标,建设四个海外法务中心,选择、支持10-12家有实力的省内大所、品牌所到江苏籍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施海外并购和联合经营,涉外法律业务收费占比达5%,培养160人以上的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建成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构建形成覆盖“三条线”布局,并发挥辐射效应。(二)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攻坚年”(2020年)。围绕涉外律师数量增长、能力提升、规范发展等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核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攻坚。到2020年,我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有效落实。服务布局健全完善,建设10家以上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一带一路”跨境人才达10人以上,涉外法律业务收费占比达8%,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三)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档年”(2021年)。制定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达标考核验收指标体系,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档升级,推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位居全国前列。省内涉外律师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涉外律师资源统筹能力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专家达200人以上,建成20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为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涉外法律业务收费占比达10%,我省法律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布点工作实现全覆盖。
3、主要措施和重点任务
(1)协调落实政策支持。协调、推动省发改委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我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战略。协调、联合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等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信息交流平台,每个月发布对外经贸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在举办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中宣传、推介涉外法律服务。协调省财政厅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政府采购,优选我省优秀涉外律师人才为外包服务、国有企业境外投融资等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协调省税务局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重点对我省拟“走出去”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调、推动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出入境、外汇管理等便利、支持机制。研究、争取在南京设立“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与仲裁中心,提升“一带一路”沿线江苏企业密集区域的商事纠纷处理能力。
(2)加快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依托南京大学等国家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到2019年底,具备外语水平专业级的涉外律师达500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达160人以上。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2019年底,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10%以上涉外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协调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省及地方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规划和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计划,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研究制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明确遴选范围、培养规划和培养目标。依托境外服务平台,建立3个以上海外实习基地,定期选派我省优秀律师赴相关国家学习、培训、考察以及开展服务。联合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举办多种形式的涉外法律服务培训、研讨与交流活动。建立健全涉外律师人才库特别是“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作为涉外法律服务重点联系、推荐和使用的对象,力争到2020年底,“一带一路”跨境人才库达10人以上。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和条件,鼓励、吸引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到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不断提高我省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
(3)深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律师“跟出去”开展贴身服务。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评选表彰,力争到2020年底,培养10家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评定发布我省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到2021年底,扶持培养20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为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积极探索多种形态的对接服务模式,重点在柬埔寨西港特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俄罗斯俄中工业园、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东方之门经济特区、阿联酋阿布扎比哈里发工业园等我省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加快建立海外法务中心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代表处,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我省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设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企业顾问律所与投资地区的商会联合,共建律师工作联络处,提供境外跟进式服务。根据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发生贸易争端等实际需求,组织推荐律所或律师开展贴身式服务,并积极将其发展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络点,切实紧跟企业提供一事一策服务。
(4)着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布局。通过行政推动、企业搭台、协会扶持、律师参与等方式,选择、支持10-12家有实力的省内大所、品牌所到江苏籍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施海外并购和联合经营,到2019年底,在北线方面,重点推动南京、徐州、连云港等地律师事务所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设立分支机构;在西线方面,重点推动南京等地律师事务所在阿联酋等建立律师工作联络处;在南线方面,重点推动无锡、镇江、南通等地律师事务所在柬埔寨、印度、印尼等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中心或分支机构,基本形成我省“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的整体格局。各级律师协会要采取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每年开展2-3次互访和研讨交流,建立健全我省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常态化机制。
(5)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依靠我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联合建立法律服务与研究组织或机构,加强对“一带一路”重大政策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我省律师协会与国(境)外律师协会、国际律师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支持并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开展我省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探索我省对香港、澳门、台湾的各项开放措施,研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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