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涛:检察官眼中最好的辩护
8月22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主持召开她到任后的第七次律师代表座谈会。
这次座谈会上,江苏省检察院宣传教育处处长陈兴生、第一检察部主任吴炘等七位部门负责人与律师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交心。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发言的题目是《检察官眼中最好辩护》,现摘要供律师朋友参考。
检察官和律师是对手、是同行,是国家法治建设中两支重要力量。作为检察官,我们认为最好的辩护应当:
立足事实和证据,兼容情理法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官,我们希望辩护词最好能立足事实和证据,兼容情理法。因为这样会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诉讼中的“事实”控辩双方往往会根据各自诉讼目进行剪裁,呈现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如果事实证据方面有裂缝,作为检察官我们同意律师可以把它撬开,如果仅仅是一点墨迹,擦干净就好,具体量刑上也可以打点折扣,如果把一道划痕非得描绘成裂缝,无疑是我们不赞同的。做无罪辩护,我们认为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如果证据严丝合缝,形成了证据链条,还要去做无罪辩护就要慎重。所谓“英雄惜英雄”,认真负责、专业的辩护人更能赢得尊重和信赖。
注重审前辩护效果,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
当前刑事辩护正在从法庭辩护向审前、庭外辩护延伸。检察机关既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也掌握羁押控制权,更是中国特色量刑协商程序的启动主体。在审前控辩对抗的格局尚未形成,检察官的角色类似于法官,控方是侦查机关,辩方是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居中判断。在这个阶段,作为检察官,我们特别希望听到辩护人的深度意见,以辅助自己的判断。去年,我省不批捕、不起诉达到2万余人,远远高于无罪判决数。这说明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刑事案件开庭前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开展认罪认罚,空间很大。建议律师切实重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及时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帮助检察机关“把脉”案件,将一般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提升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
理性开展庭审辩护,遵守庭审规范
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秩序,理性使用反对权,尊重对手发言,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去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明确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控辩双方理性开展庭审辩论,使得庭审活动有序开展,案件事实证据才能更好地经受住审判标准的考验。
客观对待庭审结果,杜绝对案件的恶意炒作
法治健全的国家,案件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调查解决,而不是通过舆论炒作干预司法。杜绝恶意舆论炒作行为,保障司法独立审判,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恶意引导舆论炒作案件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律师如果对庭审结果有不同看法,建议就认识分歧与承办人员多沟通交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庭上对抗、庭下交流、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