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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招商引资、律所可公司制、可选纳税方式,海南地方立法创新多、尺度大!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0-11-12


昨天(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律所的组织形式和律师的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有许多创新。

丰富律所组织形式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一些律所尝试实行公司化一体化管理,并希望从组织形式上寻求突破,成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仅仅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公司制律所并无法律法规支撑。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首次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严格意义上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有望在海南经济特区落地。

“特殊的普通合伙”门槛降低

《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都有具体规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等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可有效降低普通合伙制律所中连带的执业风险,有利于律所吸引人才、做大做强。但由于目前设立门槛较高,仅少数律所采取这一组织形式。江苏2000多家律所中只有两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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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大,江苏一家律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律媒智库】注意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等。

显然,无论是设立人数量,还是资产数额,海南的立法都大大降低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设立的门槛。

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对于律师业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对此,《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专设“律师业务”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除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选缴纳税款的方式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一直是律师行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选择缴纳税款的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条例》全文将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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