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会改期吗?
2月3日法院上班后,之前安排的庭审会改期吗?
这几天,总有律师小伙伴问小编这样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小编也说不清楚。不过,一些法院这两天发的通知(提示)里或许有答案。特别是昨日(1月28日)广东高院明确,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
最高人民法院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会议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江苏省高级法院
1月28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
提示指出,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江苏省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高级法院
1月28日,广东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公告指出,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1月29日,黑龙江高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听证、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山东省高级法院
1月29日,山东高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我院原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的庭审、听证、质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上述期间经我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020年2月3日进行。
北京市高级法院
1月28日,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省高级法院
1月28日,浙江高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已安排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南京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淮安市中级法院
1月29日,淮安中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综上,小编分析,2月3日以后,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原则上推迟,这是最高法院的统一要求。
对于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大多数法院明确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对于公告排期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案件,有些法院已经明确提出依法顺延至2月3日。(小编估计大部分也是这个意思)
对于原定于2月3日及以后的庭审,是否如期举行,广东高院已明确,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其他多数法院的公告中还没有涉及。(小编注意到,广东用了“可能”一词)
昨天,最高法院已有最新要求,广东的做法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是一致的。
小伙伴们请耐心等待、密切关注相关法院的公告通告和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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