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作为合伙人,两家律所被“吊证”
隐名合伙人、“非律师”合伙人、股份代持……这些缺少现有法律支撑,却在律师圈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存在的现象最近浮出水面。
有网友爆料,海南省司法厅近一年来至少查处了两起“非律师”担任“合伙人”的事件,并都采取了对律所吊销执业证书的“极刑”。
案例一
2020年9月29日,海南省司法厅作出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5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合伙人为陈某伟(化名)、蒋某杰(化名)、陈某泽(化名)。
经查,律所的实际出资的合伙人为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张甲(化名)、张乙(化名)。
在律所成立之前,张甲、张乙跟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甲原在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乙与张甲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乙出资8万元作为律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律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无独有偶
2021年3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做出琼司律罚决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7日,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有柳某、张某、秦某。
海南省司法厅调查查明,律所在筹备期间,柳某分别与两位无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商谈投资建所事宜。
其中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某某出资10万元,某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后又口头约定将某某承租的某大厦3楼,转租给律所作为办公场地,某某投入的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律所。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8月28日,【律媒智库】又收到当地一家律所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的举报,反映律所隐名合伙人非法控制全国多家律所的情况。
近年来,关于“非律师”合伙人的讨论颇多,意见分歧也很大。
海南、上海等地近两三年对“非律师”合伙人政策有所松动,但似乎仅限制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专业人员”。
海南、上海的探索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相关链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制度创新多!
2021年6月11日公布的《上海司法行政“十四五”时期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律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支持引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
【相关链接】支持非律师担任“特别合伙人”!上海规划:2025年律师达45000名,百人所60家
【律媒智库】认为,在国家法律政策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隐名合伙人、“非律师”合伙人、股份代持等行为,风险极大。请大家务必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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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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