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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市律协发布:“小规模纳税人律所”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4月25日,徐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就财政部、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陆续部署出台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提出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引》。
根据指引——
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律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收入免征缴纳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律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应纳税(费)额的50%缴纳;
登记在小规模纳税人律所名下的自有应税房地产,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纳税额的50%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律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业务中,如有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也按应纳税额的50%缴纳。
来源丨 徐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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