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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 | 江苏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

律媒智库 2023-08-2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

 苏司通〔2023〕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

2020年8月,省法院、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通知》(苏司通〔2020〕24号)。各试点地区根据部署要求,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创新工作模式,健全衔接机制,加强律师资源调配及工作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健全行政诉讼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等有关工作要求,就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等系列指示精神。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调动纠纷解决资源,提高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不断提升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从2023年2月起,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前期开展试点的设区市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试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明显扩大,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得到有效保护,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审判质效全面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率显著提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有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二、明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试点地区要有序扩大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食品药品、环境资源、土地房屋、劳动保障、城乡规划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根据其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试点地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确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具体范围。

对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其他不适宜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

(一)参与诉前调解、和解机制。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指引,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庭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要求和解、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件,主动引导前来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前调解、和解的,要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沟通作用。诉前调解、和解相关材料能够体现法援律师参与案件办理过程和实际效果的,可以纳入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范围。

(二)人民法院初审引导机制。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行政庭在收到案件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符合条件、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其发送《行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并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发送《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当事人凭告知书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函告人民法院;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函告时一并说明有关情况。

(三)法律援助资源统筹机制。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具有相应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经验、责任心较强、参与积极性较高的律师,组建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具体承办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在案件指派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律师参与成本等因素,可以跨区域指派承办律师。对已经提供法律援助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后续诉讼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原则上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同时,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

(四)“法官进法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安排本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属地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定期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窗口接待行政争议当事人,主要负责解答咨询、调解争议、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等,接待信息应当提前公布在法律援助机构窗口。

(五)案件质量反馈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在诉前调解或者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终结后填写《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对法援律师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可按月集中发送给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六)信息共享研判机制。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行政庭或者立案庭、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法律援助受援人情况、行政争议化解情况等信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分析研判行政争议化解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防范及改进建议。

四、强化试点工作保障

(一)加强专业队伍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行政法治业务的指导,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和扶持一批行政法治业务特色鲜明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鼓励和支持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托自身优势参与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二)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法援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和解及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等事务的补贴,应当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9〕30号)要求核算并及时足额支付。实行案件补贴与办案质量相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服务质量和效果较好的,按照最高标准确定案件补贴,对在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扬激励。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援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其阅卷、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三)规范案件日常管理。实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评”,按照司法部出台的行政案件服务规范、评估规则,定期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项评估,将评查结果纳入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指导。建立完善典型案例的发现、培育、推荐机制,全过程、系统化地打造优秀品牌案件。

(四)加大试点宣传力度。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使涉诉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主动选择法律援助帮助其参与行政诉讼、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法律援助的适用率。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积极成效,为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试点地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通过政府购买、单独列支、部门调剂等方式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有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拓宽思路,主动作为,对于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省司法厅报告。

省法院行政庭、省法律援助中心要建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交流、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2023年2月13日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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