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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的13个敏感问题,青海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一一作答

懂律师的 律媒智库 2023-08-25


律师会见需要核酸和抗原吗?

律师需要穿防护服吗?

律师可以调取看守所相关音视频资料吗?

律师会见可以自带笔记本电脑吗?

……

刚刚,青海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对看守所律师会见相关问题作出答复。很多问题具有共性,今天予以转发,供律师朋友参考。





根据2023年2月9日召开的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司法厅律管处、律师协会和律师代表座谈会议精神,监管总队对看守所律师会见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便民利民的重要内容予以规范和推动。

01

部分看守所律师会见防疫标准不一问题

答复: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文件规定,将司法监狱、公安监所纳入重点机构,对外来人员进入该类场所的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我省公安监管部门根据部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公安监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疫情形势,对办案单位提讯提审和律师会见防疫标准进行优化,于1月16日下发“青公监管[2023]7号”文件进行规范,要求灵活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安排律师会见。“现场”会见的提供 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现场进行抗原检测结果正常方可进行。同时,按照司法厅律管处2月9日律师会见防疫建议,再次对律师会见防疫要求进行统一,明确核酸和抗原两种方式中取其一,并取消办案人员、律师着防护服的要求。

下一步,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公安部相关要求,逐步恢复常态。



02

在押人员与律师通信权益保障问题

答复:《刑诉法》第 39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通信。受委托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信件进行安全检查。但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侦查或者补充侦查期间,其与辩护律师相互通信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同时,因监所民警交流频繁,监管业务不熟等原因,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此项工作,已编入监管执法指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03

律师可以调取办案单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不能调取看守所相关音视频资料问题

答复: 2015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看守所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由办案单位录制、保管,看守所无管理权限。同时,看守所执法管理视频监控资料属内部管理信息,2014年,公安部监管局下发《关于加强看守所内部工作信息管理的通知》,对调阅相关音视频有明确规定,律师调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04

律师远程视频会见问题

答复: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是指一端在看守所内,另一端设置在看守所以外专用场所的律师专用系统,具备视频图像、声音、签字捺印远程传输功能,防止所内人员和所外人员接触。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已自建远程提讯提审系统,按照“谁使用谁建设”原则,省司法厅尚未建设该系统,前期律管处已与省公安厅科信总队进行会商,建议依托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建立,便于身份核验、明确权责和执法监督。


05

在押人员家属顾送钱物及在押人员购买物品标准不同问题

答复:根据公安部监管局 2005年、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的通知》(公监管[2005]104号)、《关于切实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消费管理的通知》(公监管[2012]75号)要求,为确保安全,原则上不能顾送食品,对顾送钱物建立账目,每月核账,防止侵占。同时,对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代购物品包括洗漱用品等日用品以及方便食品等,代购物品价格为平价,实行记账式管理,每月限额消费,每次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在实践中,全省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家属顾送钱物没有明确标准,但规定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 200元。

代购物品仅限于生活用品及方便食品。目前,总队正在会同网络公司推行“亲情慧民通平台服务”,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可采用“亲情慧民服务”或“定点采购”方式,解决家属顾送钱物和在押人员代购问题。


06

公安监管部门与律师协会协调机制不健全问题

答复 : 建立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司法厅律管处、省律师协会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07

律师投诉反馈机制不畅问题

答复 : 2019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指出:“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实践工作中,看守所在办公区设立了“投诉箱”,在接待窗口公布了看守所所长、驻所检察官联系方式以及所属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监督电话,方便律师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在2014年开展的“五化建设”中,为规范窗口服务,在接待大厅公布看守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如果,本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律师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逐级向上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督察部门投诉。


08

限制律师会见问题

答复 :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除了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都法律援助公函外,对办案部门送押时标注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还要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对无许可决定文书的,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09

律师会见时自带笔记本电脑问题。

答复 :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 号)要求:“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在实践中,为避免自带电脑进行联网视频、通信等违规事件发生,多数看守所拒绝律师自带电脑。为便于律师工作,可在便民利民措施中进行要求,同时,律师要主动配合看守所工作,确保自带电脑断网,不利用自带电脑。录制在押人员音视频、不向在押人员播放已存储音视频及遵守其他管理规定。


10

律师会见等候区设置问题。

答复 : 2020 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8 号)指出:“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购置座椅、复印机、饮水机、储物柜、自助售货机、老花镜等设施物品,最大限度为律师提供便利”。此项工作部署以来,有条件的看守所已设置了等候区,购置了相关的设施,积极为律师提供便利。我省青南等地区监所设施条件相对滞后,功能用房紧缺,但也要求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11

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足,提审室即使空闲也不能使用问题

答复 : 2020年,厅监管总队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着力推进会见室改造、规范会见手续等工作。同时,开展律师会见电话、微信、网络预约等举措,基本解决律师会见排队问题。《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因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经征得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设备”。目前,平安区看守所和乐都区看守所合用,看守所功能用房划分过细致使律师会见室不足或因个别民警业务不熟、不会灵活应用讯问室问题,总队将加大对基层监所的业务指导和对新警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管理,确保预约律师到看守所后尽快会见到在押人员,减少等候时间。


12

周六、周天能否开通律师会见问题?

答复: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18号)规定:“看守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此问题,作为基层看守所便民利民措施,监管总队可以提出工作建议。目前,我省看守所警力普遍不足,经常性连轴工作,休息得不到保障。建议律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化向看守所提出周末会见预约申请,看守所按照周末警力部署作出决定。


13

能否向有上诉意愿在押人员提供纸、笔问题

答复 : 在押人员学习用具包含在公杂费中,看守所开展日常学习教育中可以向在押人员提供纸,笔等学习用具。但要做到安全管理。此项工作,总队将作为安全管理、教育管理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予以强调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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