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再发警示函:律师会见时使用手机、抽烟等违规行为增多 | 附会见规范
针对当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存在的使用手机、抽烟等违规行为多发的现状,今天(3月31日),杭州律协今天再次发布警示函。
关于严格遵守律师会见当事人相关规范的警示函
随着疫情管控放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逐步恢复正常,而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随之增多。近日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向市律协通报了多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分别存在使用手机、抽烟等违规行为。
2019年8月,本会曾向全市律师发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2019年12月,又发出《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的警示通知》。在历年律师规范执业教育中也多次提醒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务必要遵守会见当事人的相关规范。但是有些律师对刑事业务不专业,做出违规行为;也有一些律师抱有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更有甚者,为了所谓给当事人更好的“服务”,铤而走险。
针对上述情况,本会再次发出警示函:请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本所律师业务技能及执业规范的培训和宣教;请各位律师严格遵守会见在押当事人规范,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避免法律和执业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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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浙江省《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并提交看守所查验: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
(二)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非受托律师、实习律师可以陪同会见。非受托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包括陪同会见的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会见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办案机关许可会见文书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第六条 律师首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不同意的,应当在会见笔录中说明,并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
(二)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见;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四)未与看守所人员办理好被会见人的移交手续,擅自离开看守所;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进入看守所;
(六)擅自对看守所监管工作人员、看守所内部的建筑构造、安防、警用等设施装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录像;
(七)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发疾病,或者有行凶、自杀、自残等影响监管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报告。
第十条 律师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业处分;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 实习律师参与会见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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