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万!银行以“业内规定”为由拒绝律师持令调查,江苏一法院出手 !
近日,某银行因拒不配合代理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罚款20万元。案情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在外市某银行开设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该院特开具调查令,批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前往该银行调取相关资料。
“除非法院的人亲自来,否则我们不会提供,有调查令也不行,这是业内规定”。该名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外市某银行调取相关资料时,该银行以行业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
“代理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协助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调查或拖延办理。否则法院将予以罚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尝试电话联系该银行并进行释法明理,仍遭到拒绝。
随后,该院对外市某银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责令其配合调查。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银行虽向法院邮寄了调查材料,但对于罚款决定仍不认同,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苏州中院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该院再次向该银行发出限期缴款罚款通知书,最终该银行将20万元罚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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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指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相关证据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取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调查相关资料的法律文书。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收集的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书证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这有利于执行法官将精力真正放到财产的控制和处置上,减少执行在调查环节的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检查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来源: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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