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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收到警示函
导读
因为法律意见书个别表述不准确,使用“未发现”的含糊措辞等问题,今天(11月13日),青岛证监局对外公布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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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意见书个别表述不准确,使用“未发现”的含糊措辞。
二、针对发行人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采用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的,未制作查询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3年11月6日
来源:青岛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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