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生“就业难”,该怎么看?听检察官吴海龙解读“法学实践教学的真正内涵”
导读
12月2日至3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23年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会议特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建言献策。
盐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吴海龙的真知灼见受到在场专家学者的广泛共鸣。今天,我们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刚刚,三位法学院老师对法学教育新情况的探讨、两位律师和孙劲松记者对法律服务职业、专业与事业新需求的探讨,正好与江苏各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形成互动。
我感觉,这些可以归结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向度的非常有价值的研究,给我以深刻与多元的启发。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真正内涵我认为——
1.法学实践教学不完全是实用性或者功利性的的实务教学,而更是实情教学;
2.法学实践教学不完全是技能性的实训教学,而更是实境教学;
3.法学实践教学不完全是衔接性或者说过渡性的实习教学,而更是实质教学 。
概而言之,法学实践教学根本上是培养家国情怀的实情教学,是培养民生思维的身临其境的实境教学,是培养法律人法律基本理念与用法基本方法的从头到尾的全过程的实质教学。
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或者说法学课堂教学的关系,不是补充关系,而是难分上下、相辅相成的同等地位关系。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首要目的上面讲的教学的这个实情、实境、实质,回答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首要目的或者初始目的并不主要是为了将来有什么用,而主要为了现在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更完全不是法学院毕业生一到法院检察院就可以充当法官检察官。
实践教学的本源目的,其实是感知与体验法治运行、法律实施、司法程序和依法办事过程中的法现象纠结。比如 ,主观与客观的纠结、义与义的纠结、利与利的纠结、权利的差序格局、大局与个体的纠结 、土法与洋法的纠结、法律与法律的纠结、定纷止争与定分止争的纠结、案结事了与结案了事的纠结、守正创新与守成保身的纠结,等等。
对这些法现象的纠结的感知和体验,达成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根本目的,形成了教-学-用的闭环正反馈,推动法学院成为一个自主性、开放性、实在性的法律思维与素养的增值园地。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大力落实制度安排与机制建构上,要加强高校与地方互动的组织性。
比如,法院检察院晋升高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要有大学法学院实务教学研究的定量成果。法学院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实务工作挂职经历。
又比如,司法机关的法学实践教学要有制度性、任务性安排,包括财政保障安排。
再比如,笼统的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制度要拆分,根据不同层面的社会治理需求,细分为司法资格考试,执法资格考试、公共法律服务资格考试、仲裁复议资格考试等等。
目前,法学生量大是相对的,所谓的就业难是相对的。相对于司法机关,当然是进司法机关是独木桥,相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法治实践需求,法科生走的绝对是阳关道。在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只要解决法律需求与供给的结构性问题,理顺人才传输渠道,中国目前的法学繁荣它一定就是繁荣。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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