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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第一届“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论坛: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编通则的适用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9年5月18日,第一届“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论坛:“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编通则的适用”在华东师范大学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及《东方法学》编辑部共同协办。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等近30所高校及司法实务部门、出版媒体单位的近60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等参与了本次论坛,收录论文25篇。

上午8时30分,论坛隆重开幕。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纪海龙教授主持开幕式。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吴泽勇教授指出,这次会议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在国内学术界的首次“亮相”,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希望会议能有第二届、第三届,成为品牌的系列会议,也恳请诸位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先生在致辞时表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如何适用合同编通则,这对于充分发挥民法典实现公平正义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肖崇俊博士指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持续关注民法典的编撰,至今已刊发了多组有关“民法典”的专题论文。肖编辑作为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的法科生,也为母校法学院的发展感到骄傲,祝愿本次论坛圆满成功,祝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越办越好。

本次论坛分为六个单元,分别为“民总与‘小债总’”、“多数人之债与合同履行”、“给付障碍(一)”、“给付障碍(二)”、“典型合同”,以及“民法其它问题”。围绕着这六个单元,会议进行了为期一整天紧凑而深入的研讨。

第一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华东师范大学讲师李建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刘骏博士进行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博士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王浩博士进行评议。朱晓喆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参照适用与类推适用》,分别就“合同编准用于身份关系”、“非典型合同的适用与准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适用”与“通过类推扩张合同编的适用”四个部分展开论证。李建星博士的报告题目为《非因合同之债准用规定的规范意义》,分“非因合同之债的法条竞合”、“合同法通则的授权准用”与“依性质的漏洞填补”三部分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259条规定的规范意义。朱虎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代理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朱老师将代理公开分为四种情形,并结合《合同法》第402、403条与《民法总则》第162、171、172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将当代合同法与古典合同法进行了深入比较。刘骏博士在题目为《表见代表之虚与实》的报告中,首先指出我国表见代表制度借鉴了《日本公司法》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进而从“真正的表见代表”与“非真正的表见代表”两方面展开了论述,最后阐明了区分这两种表见代表的意义所在。

在评议环节,贺剑博士指出,朱晓喆教授与李建星博士的报告旨在处理目前民法典不设置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编能否发挥传统民法下债总的功能。贺剑博士从合同编通则排列顺序与立法论的视角分别对朱晓喆教授的论述顺序、李建星博士的部分观点提出了评议意见。王浩博士肯定了朱虎副教授对《合同法》第403条的解读与定性,但也建议可将《合同法》第402条直接删去。王浩博士进而认为,相对方知悉代表人的代表权存在内部限制,不等于知道代表权违反内部限制,对此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来保护知悉代表权存在内部限制的相对人,而无须引入外国法上的经理权制度。

自由讨论环节,刘骏博士就“简单知情”的含义进行了回应,并且在比较法方面进行了补充。姚明斌副教授同意贺剑博士的观点,并指出但书的设置会涉及到论证负担的分配,同时认同《合同编草案》第259条规定的应当是“广义之债”。

第二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主持,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杜换涛副教授以及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夏庆锋博士进行报告,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副教授与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班天可博士进行评议。庄加园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留置抗辩权的空白与扩张》。庄老师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出发,分别讨论其局限,进而提出须引入留置抗辩权。肖俊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肖俊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债务承担制度的演进历程,然后聚焦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44条,从“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的确立”、“债务承担的类型化”与“不同类型债务加入的学理基础”三个角度对债务承担进行了深入解读。杜换涛副教授在题目为《利他合同规定的解释论》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13条第2款原样通过,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可避免的适用混乱;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未雨绸缪,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消除认识上的分歧。夏庆锋博士在《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侵权责任的优先性论证》的报告中指出,违反附随义务必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而从规范性要求、救济性目的、适当性标准、社会效益分析等四方面论证得出,“在竞合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的结论。

在评议环节,王文胜副教授在对固有利益的理解、实例的选用与惩罚性赔偿的关联性等方面与夏博士存在些许不同看法。而针对杜换涛副教授的报告,王文胜副教授表示了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担心。班天可博士首先肯定了庄加园老师引入留置抗辩权的思路,但对于引入后的效果如何提出了一些保留看法。班天可博士继而从日本法相应改革状况入手,评议了肖俊副教授的报告。

第三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赵文杰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颖轶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吕双全博士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讲师郝丽燕博士进行报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博士进行评议。赵文杰博士的报告题目为《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赵老师提出了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两条解释路径,指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债权人无法获得合乎债务本旨的原给付”,并对“如何判断债权人无法获得合乎债之本旨的原给付”进行了论证。李颖轶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法国法上的情势变更》,她首先比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23条,然后就法国旧民法典时代(1804-2016)与2016年法国新债法第1195条进行了规范分析,并结合法国行政合同,介绍了情势变更的法国百年实践。吕双全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情势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教义学建构》,他先指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法律效果存在“立法上的模糊”、“司法实践的混乱”与“理论上的匮乏”等问题,继而从“情势变更效果之发展史探究”与“情势变更效果之体系构建”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郝丽燕博士的报告题目为《解除权的命运》。她首先指出,违约方解除权实际上是将救济选择权赋予了违约方,之后讨论了解除权除斥期间、解除权无效与解除权抛弃等问题。

在评议环节,庄加园副教授表示非常期待赵文杰博士的下一步研究工作,并从李颖轶博士的报告中获益甚多。熊丙万博士指出,违约方解除权经常与“效率违约”相关联,但“效率违约”其实另有深意;同时建议吕双全博士可以进一步对意思表示瑕疵中的重大误解和情势变更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建刚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殷秋实博士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洋博士进行报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尚连杰副教授评议。姚明斌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请求权基础与违约损害赔偿》。他首先介绍了识别请求权基础的三项标准,继而提出单项请求权的三个分析层次,并就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等三个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徐建刚博士的报告题目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下的统一损害赔偿》。他结合“保护利益的重叠”与“法律体系的重叠”两个方面提出了在固有利益发生损害的情形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并对可预见性标准和相当因果关系统合于规范目的说进行了论证。殷秋实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他从法条变迁着眼,集中讨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并基于合同本质乃风险分配的思路,对如何解释此处“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刘洋博士的报告题目为《物上瑕疵责任与风险负担的互动关系》,他提出,物上瑕疵责任与风险负担之间存在深度的“相互缠绕”,甚至是“相互决定”的关系。围绕这个基本判断,他从物上瑕疵状态对风险负担格局的影响与风险配置结构对于瑕疵责任的反作用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在评议环节,李昊副教授肯定了姚明斌副教授归纳损害赔偿相应问题的努力,同时提醒徐建刚博士应更多结合现行法展开论证。尚连杰副教授认为殷秋实博士的文章整体思路流畅,但同时也希望文章阐明其解释进路的内在优势。另外,尚连杰副教授认为,刘洋博士或许对风险分配规则对瑕疵担保责任之影响力的强调稍显过度。

第五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王蒙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徐同远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颖博士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严城博士进行报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倪龙燕博士评议。

王蒙博士的报告题目为《经适房违规出租的合同效力与法律效果》。他从“祁骥与张雪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出发,从“经适房的产权结构”、“经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定”与“违规出租经适房的法律后果”三方面展开了分析,并主张运用比例原则的框架来分析经适房出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徐同远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民法典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他指出,我国保证制度从《担保法》第二章纳入到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章的过程中,产生了保证合同章的体系位置需要调整、体例需要修正等问题。刘颖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居间合同的变与不变》。他主张应当保留居间合同的名称、增加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审慎考虑增加委托人“跳单”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规则,居间合同中的准用条款宜选择“参照”类型的授权式类推适用。严城博士的报告名称为《民法典合伙合同(草案)的成功与不足》,他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合伙合同的架构体系、合伙合同的本质及其构造原则,之后结合比较法与法解释学,分析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成功与不足之处。

在评议阶段,李宇副教授对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都做了简短的评论,例如认为在居间合同中适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的做法有待商榷。倪龙燕博士认为,王蒙老师的文章需要在标题上进行限缩,同时对是否允许独立保证存在进行了提醒。

第六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季若望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葛江虬博士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波博士进行报告,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殷安军博士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进行评议。季若望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智能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他先介绍了对于智能汽车侵权类案件的国内外判例现状,进而提出针对智能汽车侵权案件设置分级比例责任的必要性;并将智能汽车进行了类型化的标准分级,构建了针对L0-L5五个智能等级的比例责任。葛江虬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欺诈消费者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他从“‘欺诈消费者’责任认定的实务困境与原因考察”、“欺诈消费者的体系定位”与“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三方面进行分析。薛波博士的报告题目为《论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他集中讨论了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和后果、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以及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和范围等五方面内容。

在评议阶段,殷安军博士认为季若望博士论文的论证主线还应更加清晰化。对于消费者赔偿领域的问题,他提出惩罚性赔偿表面看来有利于消费者,但实际上是有利于生产者、商家的,因此就如何提高欺诈行为的认定门槛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段磊副教授基本赞同薛波博士的报告内容,但认为仍有细节值得探讨。例如可以考虑借鉴日本法上的“减轻通知义务规定”。

论坛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教授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进行大会总结。张谷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活跃氛围,也建议下次论坛议程可以安排得宽松一点,以利于开展自由讨论环节。他指出,此次会议是华东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科点首次正式亮相,这不仅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意义重大,对推动上海乃至全国民法学的整体发展也很重要。张谷教授表示,本次会议报告与评议的特点在于,各位专家学者体现出了关注与研讨中国自身问题的问题意识。张谷教授提出,不但需要从比较法、传统理论和宏观角度建立认识,还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的实践,才能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他希望华东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科既要注重理论研究,也要了解中国的商业交易实践、审判实践、仲裁实践,以助力于中国自身民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纪海龙教授致闭幕辞。纪海龙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以及因事未能出席的嘉宾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同时也感谢会务组成员的高效与周到。纪海龙教授对会议过于紧凑的安排表示遗憾,并希望未来能定期组织小而精、小而美、小而深入、小而认真的会议,让与会专家的讨论能更加自由。最后,纪海龙教授宣布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至此,华东师范大学第一届“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字:刘亦艾

摄影:赵珍珍、孙茂霖

编辑:汪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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