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和“都不好”——浅析老黄历热播剧里的法律问题
作为2019年春季的热播剧,《都挺好》可谓独领风骚,优良的制作班底,倪大红、郭京飞、姚晨等实力派的倾情加盟,李念、彭玉畅、高鑫的精彩演绎,将这部剧妥妥的推上了热搜。
从戏剧本身引起的教育反思和人物评析来看,这部戏确实都挺好,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却在观剧过程中时而摇头、时而叹息,白璧生暇,令人遗憾。现就笔者看到的几个法律问题略作梳理,以飨读者,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能否通过登报声明断绝?
剧中多次提到登报声明断绝父女、母女、父子关系,现实中真的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案是否定的,登报声明只是个人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情绪宣泄,并不能在法律层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剧中所说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指消除父母子女之间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登报显然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道真是一成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即可成立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作为成年人的苏明玉和苏明成想要和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在法律层面已属绝无可能,想要通过一纸声明就免除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无法解除呢?根据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样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正应了那句世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特殊之处?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未受继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本无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就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并未成立收养关系,但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继子女亦应对继父母负赡养责任,相应的也拥有法定继承的权利,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收养和继承方面的具体体现。
剧中苏大强的三个子女由苏大强与苏母抚养成人,就法律层面而言,苏大强与蔡根花宝贝结婚,并不导致苏明玉、苏明成、苏明哲对蔡根花负赡养义务,苏明玉主动提出赡养蔡根花,实属是难能可贵。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苏明玉的亲生父母,虽然在养育苏明玉的过程中存在重男轻女,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但这并不表示苏明玉对苏母和苏大强不负赡养义务。事实上,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就是不对等的,既使是丝毫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母,只要父母子女关系未解除,子女依然要对生父母负赡养义务,这既是受传统文化“孝道”的影响,也是对尽可能保障老有所养的现实考量。剧中苏明玉十多年未回苏家,在亲情与法理面前,其实这对母女之间的亏欠是相互的,而非单方面的。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苏明玉是否有权放弃起诉?
在众多的法律原则和法谚中,“民不告官不究”是为老百姓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因此在认识的层面往往将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无限放大,从而产生许多谬误。
剧中苏明成在苏明玉住所的车库内殴打苏明玉,致使苏明玉因伤住院,根据剧情披露,受伤程度应属刑法层面的轻伤。(刑法上的轻伤实际上属于十分严重的人身伤害,举个栗子,小手指头被斩断了在刑法上就属于轻伤。)从苏明成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情况来看,其具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他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苏明玉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剧中苏明成道歉信中亦有“我本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描述,足见此案应为公诉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苏明玉的谅解并不能使苏明成免于起诉,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能作为酌定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剧中苏明玉和苏明成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谅解,苏明成旋即获释实在是编剧的异想天开。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底有多严重?
剧中苏明玉发现蒙太的亲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为帮助老蒙推进企业改革,苏明玉以此和蒙太进行谈判,剧中苏明玉杯酒释兵权占尽上风,与其平日面对蒙太的谦卑有理形成强烈对比,不禁让人大呼过瘾,那么根源到底在哪?
作为重要的商事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虚开发票行为在行政法和刑法上都有相应的规制条文。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虚开税款数额多少是确定是否犯罪及决定其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刑法对构成本罪的数额无明确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和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剧中蒙太亲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远超1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老蒙、蒙太、苏明玉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财务主管、总经理对于公司巨额虚开,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剧中蒙太要求涉案亲属自首,其余亲戚被清理的处理结果实在太过儿戏。
四、我国审判制度
苏家麻烦不断,苏明成因与舅舅产生经济纠纷,致使苏家被麻烦的舅舅缠上,家难当头,苏家人终于团结起来打了一场精彩的歼灭战。不过在苏明玉拿起武器维护家族利益的的表述中还是犯了常识性法律错误。
“初级法院要是解决不了,我们就找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要解决不了,我们就上诉到高级法院。一审不行我们就二审,二审失败了,我们就重新上诉。”短短64个字,完美囊括了对我国诉讼程序的错误认识。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并无所谓“初级法院”。根据剧情所述,苏家与其舅舅的经济纠纷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如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所谓一审不行就二审,二审不行就重新上诉实属谬误。
关于这部剧中的法律疏漏不止文中所述这四点,本文分析既不够深入也不够全面,在法条引用上也未尽完备,实为引玉之作。当然剧中涉法问题并非皆是错漏,譬如对法定继承、审计活动回避申请的理解还是十分到位的。总而言之,《都挺好》这样的年度大戏具有许多可堪称道的地方,其中部分有关法律的论述只是剧中人物为了达到现实目的策略性陈述,并不代表当人事就真的全然不懂法律,对于笔者而言,其实真正想说的是:“这样运作成熟、班底雄厚的制作团队,真的应该请个法律顾问,能在影视剧中潜移默化的普法总比不经意间误导观众要好的多。”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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