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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院里人数最多、工作量最大,工资待遇最低的临时工!

萧十一郎 法律人那些事 2019-11-07

书记员的临时工之路 


关于书记员对于法院的重要性、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待遇、书记员流动性等等问题,网上以及本公号已有很多相关文章,大家可以去搜索一下。今天本人结合网上搜索到的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书记员一步步成为临时工的过程。

1999年的《一五纲要》确定“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作为对《一五纲要》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设定了专门针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选任程序和晋升通道,它意味着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机制的全面推行。传统而言,书记员是法官的“预备役”,二者虽属于不同岗位,但在管理上高度混同。故而,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一支单独序列的书记员队伍,阻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路线,然而法院的司法警察及行政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却能转任法官。

但是,聘任制书记员机制改革很快遭遇各种顶层体制障碍。禁止转任为法官、较低的薪酬和有限的职级晋升空间等设定降低了该岗位对社会的吸引力以及该队伍的稳定性。随着这一改革的推进,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问题不断凸显。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区,曾被当作典型向全国法院推广,但该院部分聘任制书记员以罢工等方式表达对这一改革的不满。

因此,在2009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逐步放缓推进这项改革。地方法院转而通过各种方式来“消化”这批聘任制书记员。江苏省从2009年开始陆续将一千余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为公务员序列。贵州省则在2011年一次性解决了122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的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接受访谈时强调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

这无疑是以官方的声音确立了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两大序列被重新打通。同样是在2009年前后,各地法院又展开了新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聘用制。尽管“聘任”与“聘用”一字之差,但却有根本的差别。前者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理论上仍属公务员;后者则是事业编制或者纯合同制(后续出现劳务派遣制)。比如,江苏省从2013年前后推出书记员分类管理的聘用制改革,进行统一招录并统一与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据说江苏省的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获得了高层的肯定。

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司法改革的末尾阶段,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该方案规定聘用制书记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就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详细规定,从而出现后续各省高院自行解读该文件时就聘用制书记员的合同问题出现了两种方案:一种为聘用制书记员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为聘用制书记员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从近期几次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的公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也是采用后者即劳务派遣方式。然而书记员最关心的待遇问题,全方案就只用了一句话带过:“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书记员的问题都不够重视,更别说下面的各级法院。后续各省出台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就这样,书记员渐渐的成为了法院临时工的代表,人数最多、工作量最大,工资待遇最低的法院临时工。以上就是本人整理的“书记员的临时工之路”。

萧十一郎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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