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入额法官、检察官能否担任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解读来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语无疆 Author 卓新

来源:法语无疆;作者:卓新

《检察日报》2022年1月10日第1版,原题为《退出员额后,副检察长不能留任原职》一文中表述:退出员额的副检察长不能继续担任副检察长职务。同时表示:不应再有“员额外”或“未入额”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除副检察长职务。


该文的相关论述当然对人民法院也适用,退出员额的副院长自然也不应当继续担任法院副院长。


      但是,自员额制改革以来,法院检察院确实存在部分未入额的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因为本院员额指标太少,而将员额指标让给普通法官、检察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


     2.临近退休的副院长、副检察长不愿入额,而成为员额外副院长、副检察长。


     3.因为工作需要,而从综合行政部门领导转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在转任之前是未入额法官。并且在转任之后已经被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副检察长。


那么,员额外或者说非员额能否担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呢,笔者认为可以:


1.具备任职条件:《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注意:这里讲的是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非员额法官由于在员额制改革之前已是法官,当然具备成为法官的条件。所以,法院、检察院综合部门、行政部门的非员额领导是可以担任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的,前提是你必须具备法官任职条件。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级法院的宣教处长、办公室主任可以直接到基层法院担任法院院长了。因为其在改革之前就是法官,虽然现为行政人员或法官助理,但其具备法官选任条件。


2.具备转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可以交流至本院综合行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强化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管理能力;综合部门领导干部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或交流至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相关法律职务。参与办案1年以上,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本院法官遴选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遴选入额。也就是说综合部门的领导,比如说办公室、政治部的领导,虽不是员额法官,但可以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由此推论,自然也可交流任职副院长、副检察长,但是需参与办案1年以上,方可遴选入额。



包括之前有人吐槽的四级法官助理任职法院副院长,笔者认为其是符合任职条件的。



往期精彩

医院为什么没有实行“员额制”?

再见了,赵耀彤法官

女方听说我是律师,就直接拒绝和我相亲!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