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怕超审限,未对变更后的诉请开庭审理而直接伪造开庭笔录并判决,被控滥用职权罪(文书全文)
来源:中国检察网,东方法律检索
她做得这一切,
无非就是为了赶紧结案!!!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邬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5********,系榆林市**县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镇**路**号**家属院;该邬2021年5月1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8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诉请李某某赔偿其医药费等赔偿款共计40500元,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次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立案,并交由被告人邬某某以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4年6月4日,该案进行第一次庭审,因诉讼双方同意调解而休庭,次日,张某某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后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3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5日,张某某将该鉴定意见提供给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李某某对张某某的鉴定意见及相关费用进行了质证,庭审中张某某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当日庭审结束后,张某某将变更诉讼请求清单书面递交邬某某,邬某某帮助张某某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进行了列算。该案临近审限后,邬某某未组织再次庭审,直接将原第二次庭审笔录撕毁,伪造了一份二次庭审笔录,代替原、被告及书记员签名捺印,并于2014年9月22日,做出判令李某某支付张某某80540.81元(扣除李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后支付70948元)的判决。李某某收到该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并向府谷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反映邬某某伪造庭审笔录的情况。后经府谷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一审审理程序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2015年3月12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再审维持原判。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李某某认为邬某某在审理该案时判决不公,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后被府谷县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司法拘留共计一个月,后李某某陆续到府谷县人民法院、府谷县纪检委、府谷县政法委等多个部门举报反映此事。在多次上访无果后,李某某实名举报至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并在府谷县金信广场、府谷县政府附近采取拉横幅、散发传单形式、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其对邬某某的举报材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作为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帮助诉讼一方列算请求清单,伪造庭审笔录,导致诉讼方多年持续上访,并在公共场所及网络上散布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消息,给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XX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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