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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6万元卖掉亲生儿子!网络送养VS非法拐卖:界限在哪里?

青海普法 2022-10-27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一名男婴被人打着送养的旗号,以6万元价格通过QQ群贩卖。而发布信息、联络买家的人,竟是其亲生父亲!

而这并非个案
据调查发现,网络社交平台上
出现不少非法送养群
有的孩子甚至还未出生便已被“预订”!


50元入群明码标价6万卖掉儿子

“我原先有个家庭,后来因工作原因离婚了,有两个孩子。两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女友,有了十个月的儿子。不久前她突然走了,把钱都带走了,我带着孩子什么事都做不了……”


这段惨痛的经历把QQ群里不少网友打动了。殊不知,这是黄某某编造的故事。


今年1月,由于与女友多次发生争吵,加上酒水生意经营惨淡,黄某某花了50元加入一个网络送养QQ群,决定瞒着女友把两人所生十个月大的儿子送养。


在近300人的大群里,他的“悲惨”经历迅速引发关注,他提出,以6万至10万元的“保证金”送养儿子,并承诺其后老死不相往来。家住河北的邓某夫妇被黄某某选中。双方以6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未满一岁的孩子被带回邓某老家。

不久后,黄某某的女友返回广州
发现儿子被卖的真相,随即报警

近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没收。
办理该案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彦琳介绍,邓某和妻子婚后多年无法生育。亲生父母送养孩子,在邓某看来是“干净”“合法”的。

而现在“送养”产业

除了在网络上进行交易

也逐渐潜入各类母婴社区!


       揭秘送养黑产:

生娃、买卖、办证一条龙


NO.1 “送养”帖子泛滥

10月10日,“妈妈网”社区的一名网友发布帖子,称想送养男孩,预产期是11月23日。“妈妈帮”论坛内,与“送养”关联的帖子有近200个。在“宝宝知道”社区内,一个标题为“2020年,我想领养一个女孩”的帖子中,有125条回复:“六岁了,你要不要女孩”“我有个预产期十月份”……

NO.2 使用暗语沟通交易买卖

在一个“SL班同学群”的送养微信群中,一名群友于10月7日发送了一个红包,并留言“补8,诚心领男宝”。据知情人解释,群友交流用的是圈子里的暗语,“S”代表送养,“L”代表领养,“补8”的意思是领养方愿意出8万元的补偿费。

NO.3 提前预售婴儿

在一个名为“未婚先孕交流群”的QQ群,一个群友称:“本人经济困难,老家在贫困山区,年龄还小,没结婚,送养一个女孩,预产期12月8号,最好这两天过来见面谈。”

据了解,送养孩子的人多数是未婚生育,无力抚养,也有人因为离婚分手想把孩子处理掉,而领养孩子的多数是有生育困难的。


通常女孩的价格是5万到6万元,男孩的价格是8万到10万元。有些婴儿是“预售”的,出生前已经谈好价格。为逃避法律制裁,很多人会用“保证金”“补偿费”“感谢费”这类说法掩盖买卖儿童的事实。


而组建这些交流平台的

多数是一些黑中介

甚至有些中介还会提供

造假的亲子鉴定报告

伪造被送养儿童的身份!


网络送养VS非法拐卖:界限在哪里?


>>>网络送养:网络送养儿童实际上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进行人口买卖,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绝不能放任。一些绕开法定收养程序,通过网络与人取得联系,私下将亲生子女“送”出的行为,这不仅违反收养法规定,有些甚至会被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
而判断送养行为是否合法,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非法拐卖:依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意味着只要存在买卖儿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除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司法鉴定造假一旦查实,应当取消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执业资格,并建立执业“黑名单”;民事上应当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的可作为拐卖儿童罪或收买儿童罪的帮助犯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 多位人士建议,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方便异地核查。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街道等部门协同推进,将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管理联网对接,建立一个全国互联互通、可查证识别的信息管理数据化平台。


  •  另外,调整现行收养制度,疏通合法收养渠道,重点打击偷盗、抢夺儿童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拐卖儿童行为;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强化国家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监管,也是对违法送养行为的有力打击。


对于泛滥的网络贩婴现象
应多方合力,斩断不法利益链
同时也要疏堵结合
加大相关内容监控
建立统一具有公信力的收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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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中国普法、检察日报、苏州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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