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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涉枪入罪门槛,让司法正义与公众认知统一丨光明时评

2018-03-28 刘婷婷 光明论

将定罪量刑的基准点,锁定在了涉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上,而不是以教条式的“1.8焦耳/平方厘米”一锤定音,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刑事打击的科学性、精准性,同时与一般公众的认知相吻合,也更加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刘婷婷丨法学副教授


对于一般公众,很少有人理解,“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科学术语,但是,对那些被以涉枪罪名控诉,甚至身陷囵圄的人们,这个术语即意味着入罪红线。


恰是因为这条不起眼的红线,近些年,各地“涉枪”案件络绎不绝。比如,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网购24支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枪射击摊一度被判3年半;近期,福建一老人花150元给孙子网购火柴枪被判刑。



“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确定。但这个涉枪的入罪标准科学吗?其现实争议仍然很大,主要是人体杀伤力过弱,公众从认知上很难将如此“枪支”与真枪实弹归为一类。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也带来了法律打击的扩大化,人们不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电”,动辄得咎。


如今,这一入罪标准终于被撬动。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等“枪支”的行为,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将定罪量刑的基准点,锁定在了涉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上,而不是以教条式的“1.8焦耳/平方厘米”一锤定音,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刑事打击的科学性、精准性,同时与一般公众的认知相吻合,也更加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如此回应公众呼声的“立法”调整,也更容易获得社会支持。


最新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入罪门槛作出有限改变。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在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同时,也在确保公共安全和维护个体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更佳的平衡点。



当然,就最新司法解释而言,虽然为入罪标准松了绑,但也还有不尽完美之处,其并没有对“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事实上,涉枪案件审理中,枪口比动能的高低与否仍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由此看来,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更科学合理,也更贴近公众认知的枪支认定标准,让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更公平公正,更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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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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