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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 | 一女子过失引发火灾致人死亡获刑两年!

2018-01-08 南昌消防 消防知识宣传

日前,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了解,这是南昌县首例因失火罪被判刑的案件。 

2016年11月16日晚,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降临到了南昌县保集御河湾一出租房改造成的托儿所内,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深入调查取证,认定火灾原因系李某在出租房改造成的托教中心内使用“热得快”不当而引发火灾。

2017年12月22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租用南昌县保集御河湾一居民住房,经改造后开设托教中心,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万某为托儿所老师,李某和万某下班后均住于此。2016年11月16日晚,李某将“热得快”放在水桶内烧热水,次日3时,“热得快”将周边可燃物点燃,屋内发生火灾,致同住于此的万某被烧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

此案件是南昌县首例失火罪被判刑的案例,警示市民要时刻注意防火,租客失火自己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水火无情,一个小小的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火灾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物的损失,更有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消防安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让火灾远离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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