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期刊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为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成为推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阵地,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三条 着力提升资助期刊办刊质量和学术水平,培育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重点权威期刊,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资助期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作者收取费用。
第五条 资助期刊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字样。
第六条 资助期刊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助资金采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资助资金分为基础资金和专项资金。基础资金是为满足期刊基本办刊需要开支的经费,每种期刊每年40万元。专项资金是对资助效果较好期刊追加的经费,每年10万—40万元不等。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稿费:指支付作者稿酬的费用。
(二)审稿费:指邀请编辑部以外的专家(含非编辑部的编委会成员)审读作者投稿和审校期刊支付的费用。
(三)翻译费:指支付译者翻译期刊文章及相关资料的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办刊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组稿约稿、咨询交流及编辑人员(含聘用编辑,下同)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培训等费用,以及编辑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办刊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开支标准及会期。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出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专家咨询费:指办刊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
(六)资料费:指期刊编辑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期刊办刊过程中支付给无工资收入临时聘用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八)印制费:指在期刊办刊过程中支付的设计、排版、印刷及论文结集出版等费用。
(九)数字化建设费:指支付期刊数字化平台建设和维护的费用。
(十)绩效支出:指编辑部为调动编辑人员办刊积极性,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的人员激励费用。支出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
(十一)管理费:指期刊主办单位为组织和支持期刊管理提取的费用,每种期刊每年不超过3000元。
(十二)其他支出:以上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单独报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执行。
上述各支出科目除有明确支出比例外,均不设支出上限。
第十条 资助期刊应当根据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支出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资助期刊应当在收到年度经费预算表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执行。逾期不提交经费预算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期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确需调剂的,须经主办单位审批,并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十二条 每一资助年度到期,期刊应当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资金开支明细账和资助资金余额。
第十三条 资助期刊主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资金账目和单据。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以抽查方式,组织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期刊资助实施阅评制度。重点审读政治导向、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编校质量等,组织开展期刊互评,及时通报阅评情况。
第十五条 期刊资助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资助期刊应当及时报送重要办刊信息,全国社科规划办择优编发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期刊资助建立信誉档案。主要记载资助期刊重要办刊举措和成效、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种违规行为等。
第十七条 期刊资助定期开展年度考核。全国社科规划办综合年度考核材料、期刊阅评结果、信息报送和采用、信誉档案记录、资金使用和执行等情况组织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期刊资助实行动态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存在政治导向问题、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期刊撤销资助,并公开通报。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批评整改、暂停拨款、暂停资助等处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部分资助期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社科规划办2012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以及2012年7月9日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