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专 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摘 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对从宽的把握,原则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关键词: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从宽 确定刑量刑建议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作 者:苗生明、周颖
单 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专题研究·
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
摘 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 主导作用 四种主导类型 制度完善 量刑建议
作 者:张建伟
单 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论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及其限度
摘 要: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及演变的产物,是对这一角色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职责权限的理论概括。我国检察机关之职权既贯穿刑事诉讼程序之始终,是主要程序角色之一,其行使又足以从程序上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某些案件的实体性结果,因此,我国检察官符合刑事诉讼主导者的角色定位,但仍然需要合理安排检察机关与其他主要诉讼角色如法院之间的权力平衡和程序协调问题。
关键词:检察官 主导地位 历史起源 中国语境 内在限度
作者:万毅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主导责任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没有悖离以审判为中心,只不过相对于其他案件,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更加凸显。在诉审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具有拘束力。在诉辩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与被告方充分协商,同时还应对其履行关照职责。在诉侦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拓展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
关键词:审判中心 认罪认罚从宽 主导责任 协商 酌定不起诉
作 者:汪海燕
单 位: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理论·
“同时符合说”:刑法解释甄别的新尝试
摘 要:文义相符与价值相符同时具备即“文义与价值同时相符”,可构成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区分的有效标准即“同时符合”标准。“文义与价值同时相符”标准实质是“形式与实质同时相符”标准,运用这一标准能够使刑法解释体现出刑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结合。一项刑法解释是否真正符合“同时符合”标准,常识、常理、常情可起到朴素而有力的检验作用。对“同时符合”标准的“三常检验”,其实质即刑法司法公众认同的检验。
关键词:刑法解释 类推解释 扩张解释 同时符合 刑法理性
作 者:马荣春
单 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学院
典型一罪与数罪之间:想象竞合犯的量刑规范化
摘 要:典型一罪的量刑遵循“并合主义”确立了“责任刑”→“预防刑”的量刑程式,蕴含着“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双重意义。典型数罪量刑方案的突出问题是将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依照“行为刑法”逻辑裁量“预防刑”。典型数罪的“预防刑”应当回归“行为人刑法”,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在数罪中会有不同表现,其影响“预防刑”的裁量需要确定一种“征表比率”。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造成数个“不法”侵害结果,在行为层面呈“一罪性”,属于典型的“罪数不典型”。德国刑法上的“结合刑”具有合理性,不妨适当改造。想象竞合犯的刑罚裁量应当兼有典型一罪与典型数罪的特点,其“责任刑”应由相互竞合犯罪的“责任刑”结合而成;其“预防刑”也应依据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的“征表比率”予以裁量。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 征表比率 结合刑 量刑规范化
作 者:陈山
单 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与路径
摘 要:伴随着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安全风险增强,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断扩张,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提高。刑事合规作为以预防法律风险、避免刑事责任的内控制度系统,对于网络平台防范法律风险、降低刑事可罚性具有重要价值。同时,除了刑事合规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预防功能之外,网络平台刑事合规还应当立足信息时代的网络安全属性,在网络“共治”模式下发挥网络平台预防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整体上讲,平台刑事合规应当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与单位犯罪模式,在刑事合规尚未以立法形式所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探索性地发挥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现有价值,通过平台刑事合规实现刑法所赋予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化,在平台内部合规与刑法规则相统一的基础上,倒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推动网络平台合规制度的功能实现。
关键词:网络平台 刑事合规 犯罪预防 出罪机能 入罪机能
作 者:于冲
单 位: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理论·
认罪认罚案件中口供判断的若干问题
摘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中,口供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证据,口供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指控证据体系的可靠性。口供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是不同层次的标准,不应相互混淆或替代;口供补强规则是对定罪的限制,而非对口供真实性判断的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证据调查的重心不会导致证明标准实质上降低。口供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包括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和口供的印证标准,在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综合运用这两类标准。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又包括口供内容在经验上的合理性、口供是否包含隐蔽性信息、口供的产生和变化过程、被告人的动机和个人状况。以印证方法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注意不能使用同源证据;应根据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不同情形对口供的印证情况进行判断;要注意识别过度印证、片面印证、偏见印证、可疑印证等虚假印证情况。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且同样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只不过可以根据口供与补强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灵活判断。在日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口供真实性判断的辅助措施: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其它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方法;精神检查、心理测试及测谎技术的辅助运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 口供自愿性 口供真实性 口供补强规则 印证方法
作 者:纵博
单 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外刑事法制·
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 要:辩诉交易既与宪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又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公共利益。即使是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但他们又坚持认为废除该制度会使现状变得更糟,进而认为“适度改革”是一条可行之路。本文认为,辩诉交易的问题是结构性的,小修小补无济于事;该制度既不利于公正,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效率。因此,有必要废除辩诉交易制度,以避免美国现行制度对无辜者和所有守法公众造成严重伤害。
关键词:辩诉交易 废除 诉讼公正 效率
作 者:斯蒂芬·舒霍夫/著 郭烁/译
单 位:Stephen J.Schulhofer,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郭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