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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

问津学术 2021-09-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校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监管办法(试行)》以及《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经校党委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现公布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校长办公室、网络中心、纪委、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疫情防控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对复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循教育部和自治区关于高校复课复学疫情防控标准要求,从严精准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二)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其职责有以下几点:
1.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根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考试小组;
3.负责组织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初试、复试等工作;
4.负责审核各专业考试小组的考试记录和考试结果;
5.负责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拟定指导教师;
6.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其他问题的处理。
(三)各学位点按专业成立考试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专业知识、能力等考核。考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专业知识等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负责对考生身份的审核并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考试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安全性。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场地安排、卫生消毒、模拟预演、提醒考生复试期间自我防护等工作。
(二)公平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做好网络远端防作弊技术保障,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三)科学性。要针对远程复试、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考核科学有效。
三、考试
(一)考生考试资格审核
按照《塔里木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关于塔里木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生现场确认的通知》要求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合格者通过研招网发放准考证。获得考试资格的考生需主动配合我校工作人员,按要求完成复试场地和设备设置。
(二)初试
1.考试方式:采用钉钉平台进行网络远程方式。
2.考试时间:6月11日-6月16日。
3.考试科目: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外语
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
生物学
微生物学
英语
生物化学
微生物学
植物学
英语
生物化学
植物学
动物学
英语
生物化学
动物学
生化与分子生物学
英语
生物化学
分子生物学
4.具体要求:
(1)每科考试时间为不少于20分钟,满分100分,根据答题情况即时评分。
(2)试题应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
(3)试题的命制及保管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相应要求执行。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4)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作弊。
(5)考试小组要提前通知考生本单位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组织考试模拟演练,确保考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6)考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三)复试
1.复试形式:采取网络视频面试形式。
2.复试时间:6月11日-6月16日。
3.复试内容
包括综合面试和科研成果考核、专业英语水平等,满分100分。科研成果的考核应该考虑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将诚信考核贯穿到整个招生录取工作中,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考生,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录取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综合素质考察。重在对考生的科研基础、科研潜质、人文素养、综合素质及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测试。
(3)专业外语能力测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4.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按招生专业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专业复试,原则上当年拟招生的导师应参加复试工作。
(2)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面试内容包括专业英语测试;
(4)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由学院专人收集并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5)同一学科(专业)各考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须严格统一。
(6)统筹考虑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7)根据复试安排在面试前联系考生做好视频测试工作。
(四)体检
考生需填报《塔里木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生健康情况表》,如实报告是否曾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是否存在身体残疾或家庭病史等健康状况。所有考生在入学后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四、录取成绩的计算
1.复试成绩包括综合面试和科研成果考核、专业英语水平等各项评分,满分10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初试成绩总分换算成百分制后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计算方法如下: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50%。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总成绩排名方式: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排名。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比较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也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外语成绩。
五、调剂
报考本校同一专业的考生可以在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之间调剂。
六、录取
1.学院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各学院、各导师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可能放弃或可能不满足本校博士录取资格的考生应及时排查、确认,跟进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在职考生的调档问题以及定向就业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问题,避免浪费招生指标。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导师,学校将核减该学院、导师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2.录取前招生学院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成绩核算办法,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专业、方向或者招生导师进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3.考生录取类别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类。各招生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逐一落实考生的录取类别并让考生签字,确认后不可更改。拟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或者定向培养协议。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考生需在入学前将档案调入我校研究生处。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招生单位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5.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3个月内,招生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1.信息公开公示。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2.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的督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实行复议制度。若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投诉或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或考试小组进行复议。
4.招生考试监督举报电话:
塔里木大学监察处电话:0997-4680139
塔里木大学研招办电话:0997-4682652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0991-8758128。
八、违规处理
1.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招生单位在上报录取库同时,应将本单位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3.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4.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5.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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