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刚刚回应“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后续处理的相关咨询”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后续处理的相关咨询
2021-02-04
来源:教育部
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七条规定:“3位专家中有2位(含2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1.为什么定义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而不是不合格学位论文?
2.该办法并未涉及存在问题论文作者应承担的后果,所以我理解该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监督规范,其效力并不及于论文作者,对否?(留言时间:2020-12-8)
答复:教育部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质量,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通过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引导,推动学位授予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使用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一是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二是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是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是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
关于举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应对” “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的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拟通报表扬15个优秀立法建议和15个优秀立法专业团队
已有高校开学!全体留校过年,福利暖人!这个校园热点案件正在开庭!
百万大奖,欢迎领取
免费参与哦
官方回应:钟南山院士是此次关于曹雪涛等论文调查复核专家组组长
第二届中国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高峰论坛将于2月5日举办,报名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开招聘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告(二)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人生有很多种可能,加入芬香享受高品质生活!
扫码微信登录即可快速免费加入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开招聘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告(一)
每项资助20万!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