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
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利用人工智能对反馈结果作深度发掘,形成条目完备、结构简明、方便适用的查控财产反馈清单和财产线索图,便于执行法官确定财产查控方向和措施。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查控系统向移动端发展,方便干警随时随地利用查控系统为办案服务。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纲要》任务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通过建立台账、挂账管理、跟踪督办、督察问责,确保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关于加强被执行人股东个人现金流调查的建议
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将公司财产恶意转移给股东以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被执行人股东个人现金流调查”对于发现和打击上述规避执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合理区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责任财产与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防止因法院随意查控导致股东有限责任落空,上述调查行为应经过适当程序,并且应当有一定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即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结合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是否进行审计的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董事等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在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等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执行人员有权进行审查,并有权在股东应负责任的法定情形下追加股东等为被执行人,由此实现对滥用有限责任规避执行的股东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调研,尤其对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对被执行人的股东进行审计调查,启动调查的具体程序及规则等做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规则,既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有限责任和特殊身份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又避免侵害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关于加强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落地,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采用严厉司法惩戒措施,有效制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的建议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社会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和《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工作指南》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计划》则从提升判决执行质效角度,对继续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采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布财产线索悬赏公告等财产调查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实施计划》还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部门间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查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货物及工具,以及推进其他相关执行工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作指南》《实施计划》落地见效,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总体框架内,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特点,充分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效率及规范性,确保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果。
四、关于慎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建议
2015年2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建立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同时完善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终了事”,导致执行案件涉及的财产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和利用,同时,对已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梳理,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对于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办理质量,防止程序空转,确保终本案件符合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体包括: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把好“找物关”;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把好“查人关”;严格规范财产处置,把好“变价关”;依法采取失信限消措施,把好“惩戒关”;严格防范违规终本,把好“结案关”;做好终本后续工作,把好“恢复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把好“核查关”。进一步强调了以终本方式报结的,不仅要在系统中完成规定动作,更要符合各项程序和实质标准,不得因片面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将不符合终本要件的案件按终本方式报结,将案件变成“抽屉”案脱离监管,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开展终本案件评查工作,对辖区法院终本案件办理是否规范、是否真正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
五、关于参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力争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刑事案件管辖同地的建议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构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环节的协调配合,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指导工作,先后批复同意安徽、新疆、河南三省区高级法院的“三合一”实施方案。目前,20多个高级法院、130多个中级法院和130多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合一”试点。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发挥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沟通协调,深入推进“三合一”机制体制改革。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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