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欧币”特大网络传销案公开审理,涉案人数众多,法庭将择期宣判!!!
12月13日上午,韦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传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4月27日,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随后该公司虚构其由央企控股并经政府部门许可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亚欧币”,以经营竞技竞猜产业园、青少年安全食材、跨亚欧网上商城等虚假名目向海南、广西等省、自治区虚假宣传投资“亚欧币”的合法性、投资高效益性和低风险性,以骗取参加者的信任。
2016年6月,韦某某(另案处理)成为“亚欧币”广西总代理并以其成立的武鸣县金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运营载体,在武鸣区兴武大道恒宁太阳广场6栋32楼设立办公室开始经营“亚欧币”投资活动。
该公司要求参加者需缴纳10000元以上购买“亚欧币”作为入会门槛,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大量投资“亚欧币”并发展会员投资。所投资的资金用于够买“亚欧币”,投资时即冻结其投资款,每天解冻0.4%,250天解冻完毕。内盘“亚欧币”转入外盘交易,以获取利润。外盘投资门槛为1000元,可以在外盘中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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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在其名下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个“亚欧币”传销团队,并以团队业绩计酬的方式向上述团队返利。经鉴定韦某某会员账户下线层级有28层,下线会员数量为2736人。
其中李某某及其团队会员在“亚欧币”传销活动在南宁市武鸣区得以发展、扩大。根据统计李某某团队的业绩为128570000元,其本人投资额为5800000元,其团队的投资资金后因“亚欧币”投资网站关闭无法提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等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周某、韦某某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刑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贯彻院庭长带头审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改革方向,该案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凤堂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因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复杂,将择期宣判。
“亚欧币”传销模式吸引了4万多名参与者,吸收资金达到40多亿元。 在涉案的40多亿元中,有约10亿元用于会员高额返利,约27亿元用于会员提现。有超过3亿元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和夏某荣等非法占有,而在警方收网时,跨亚欧公司已经入不敷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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