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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

选择拒绝物业缴费

那么,这样的做法对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回顾




2011年11月16日,昆明某物业公司与赵某签订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为赵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赵某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交纳。


据赵某称:“自2014年来家里不断出现墙面崩壳问题,多次找物业反映,物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过,但一直未给明确答复。
2017年5月,赵某重新找装修公司做全方位防水及补修(装修费用为28000元)。2017年7月份,赵某持维修凭据向物业反映,请求物业向责任方提出承担基本部分修补费用,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造成赵某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拒交物业费”。


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赵某支付所欠物业费

并赔偿每日3‰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和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赵某具有约束力。现该物业公司已按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了约定的管理服务,赵某就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
庭审中,赵某确认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尚未交纳,认可该物业公司主张的具体金额。因此,物业公司告要求赵某支付物业服务费3,272.00元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该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67元,因双方并未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期限,赵某可随时交纳,该物业公司告也可随时主张。故该主张的违约金,法院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提出的所住房屋存在墙面崩壳、漏水的质量问题,造成该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经赵某多次找物业反映至今未给合理说法,故拒交物管费的抗辩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法院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3272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昆明中院

责编:阚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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