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候选人条件,政府不能放松!没交物业费,业主不要选!
在各省市住建部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细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中,明确规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物业管理圈注意到,近期相关部门修订的“指导规则”中,删除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这将导致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有资格参加业委会选举,有可能担任业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据了解,删除“不交物业费,没有资格参加业委会选举”的原因是,业委会选举权属于物权,受物权保护,购买了小区房产就有物权;而拒交物业费属于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交物业费,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有资格参加业委会选举,不符合《民法典》精神,不利于小区发展,不利于小区和谐稳定。应严格把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挡在业委会的门槛之外。
理由如下,供参考。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没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带头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委会委员自己都拒付物业费,怎么有资格要求交了物业费的业主呢?
二、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全靠搭便车享受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业主无论是否交物业费,都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不交物业费,全靠搭便车,侵害了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试想一下,如果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进入业委会,他有什么资格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合同呢?难道物业合同只对其他业主有约束力,对业委会委员没有约束力?
三、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无法履行业委会的重要职责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监督物业人员工作,提升服务质量,让小区变得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是业委会的最重要职责。
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拒付物业费,凭什么监督物业公司?难道一边要按时交物业费的“老实”业主,分摊你享受的物业服务,一边振振有词地说公平公正为广大业主服务?
四、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往往是小区混乱的潜在制造者
极少数的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多年以来在小区经营“正义”人设,建立自己的业主群(或是这些业主群的核心成员),对小区的情况比较了解,控制小区的舆论。
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他业主并不知道他们没有交物业费,常常误认为是“正义”业主。
他们想进入业委会的目的,就是制造混乱,赖掉物业费,一直贪小区的便宜,侵占广大业主的利益。
凡是对他个人没利益,即使对广大业主有利的事,他们都会千方百计、花言巧语、暗地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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