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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库丨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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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物业服务

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类别

金额单位

  

浮动幅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有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1.00

1.30

1.60

1.90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

无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0.60

0.85

1.10

1.35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特级停车场

元/位.月

100.00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普通级停车场

元/位.月

80.0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备注:

1. 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 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以下是《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两部重要文件的全文(免费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下同)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制定的超最高等级物业服务方案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树木花草等植物及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停车场物业服务费以车位个数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人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用。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金额由物业服务人定期公示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长期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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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达到附件2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附件2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
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约定在合同中。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五、主动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都市区的由市物价局在重庆价格信息网统一公开,都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报送市物价局;都市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价格主管部门。

六、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和服务收费的监管,并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在物业销售区域及物业收费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见附件4)。

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办法》执行前后政策衔接工作,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项目,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都市区物业服务

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类别

金额单位

  

浮动幅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有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1.00

1.30

1.60

1.90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

无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0.60

0.85

1.10

1.35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特级停车场

元/位.月

100.00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普通级停车场

元/位.月

80.0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备注:

1.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附件2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的服务标准(试行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在达到《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四级标准基础上,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必须具备的服务:
1.公共区域内的管道、护栏、灯杆每两年做1次全面维护,室外铁艺、金属栏杆、消火栓每两年做1次刷漆、防护。
2.外墙每两年做1次清洗。
3.实施精细化管理,人均服务面积小于2500㎡(<2500㎡)的,或因引进科技技术(如巡逻车、扫地车、APP等)提高相应服务标准的。
4.按规划设计配置的室外健身设施(如儿童游乐设施、篮球场、网球场、游泳池、羽毛球场等)三个(含)以上的,每一年做1次养护。
5.按规划设计配置的公用附属设施(如照明设施等)的用水、用电等必需能耗,在扣除电梯能耗、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外,仍超过0.15元/(月·㎡)标准的。
6.服务中心每天14小时有服务人员接待。业主报修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
7.公共区域保洁服务时间冬季到晚上8点,夏季到晚上9点。

二、可以选择的服务(不少于3项):
8.小区主入口四季设置鲜花。
9.石材养护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0.5%以上的,每年做1次养护。
10.每年开展2次消防安全演练,并邀请业主参与。
11.每年开展1次电梯困人应急演练,并邀请业主参与。
12.每年组织4次(含)以上业主社区活动的。
备注:实际服务中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要求。


附件3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

法人:***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联系人:***

***(加盖公章)

办公电话:***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商住混合)

物业地址:***

物业管理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

***

***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详见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附后)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二、三、四级或一级以下、四级以上,四级以上的需附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类别

住宅  (元/㎡.月)

商场
(元/㎡.月)

门面
(元/㎡.月)

写字楼
(元/㎡.月)

配套停车位
(元/位.月)

***

***

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收件编号

**年**月**日

***号

说明:

1、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附件4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格式

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类别

住宅

商场

门面

写字楼

配套停车位

***

***

金额单位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位.月

***

***

收费标准

***

***

***

***

***

***

***

价格管理形式

***

***

***

***

***

***

***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合同执行时间

**年**月——**年**月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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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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