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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中标阶段需注意的3大要点

朱元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上一期的“投标篇”中,我们从“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审查”、“招标失败的处理方式”这三个方面梳理了投标阶段三大要点。本期我们将继续从招投标全流程的角度出发,以招标人视角向各位介绍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中标。
中标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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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期中,我们讲述了上图这样一个案例(点击回看:招标篇投标篇),甲是一家100%国资的国有企业,乙是一家民营企业,甲、乙以20%:80%的股权比例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并投资建设一个油库项目。现该项目已经完成了前期的全部报建手续,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取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本项目。在经过“招标人招标”、“投标人投标”后,最终,在A、B、C三个投标人中确定了A、B两家中标候选人,两家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分别为1亿和1.2亿。此时,我们衍生出以下两个问题:
Q1:中标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Q2:如何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
在回答上述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先来认识一个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由招标人组建,通过评阅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在依法进行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机构。其人员构成一般由招标人指定的一名代表和由招标人在特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极大的左右了招标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故评标委员会合法合规的构成是整个评标环节公平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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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法律”方面的专家,一般由律师、法学学者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此类专家对招标人而言有诸多裨益,在评标的过程中,除提供法学领域的专业见解外,还有权对招投标的程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作出判断,从而进一步保障招标活动公正、有序的进行,减少招标人因违法而导致的招标失败、被投诉、异议的可能性(针对投诉与异议将在后文具体详细展开)。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通过集体研究、独立评审,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后,将向招标人推荐2-3个评标候选人,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通常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最终的中标人。
但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不再标明排序,由招标人在定标阶段自行判断和确定中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可依据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
二是复核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后再进行确定。
特别提示
招标人的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若招标人无法自行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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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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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家对“不可抗力”或有耳闻。在上述案例中,若中标人在中标后,对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格式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提出修改要求,作为招标人该如何应对呢?如果中标人希望修改的条款不仅限于不可抗力条款,招标人又应如何应对呢?
合同条款能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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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均对于中标合同的签署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标合同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何判断实质性条款
关于实质性条款的判断,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予以了如下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明文列举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这四类一般被认定为实质性条款,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可参考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其他类型的条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总结了以下两大判断因素,各位招标人/业主可比照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 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
2. 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
结论:上述两个因素也是法院在进行相关裁判时自由裁量的参考因素,亦为各位招标人/业主的合同签署提供了参考因素。
特别提示:
作为招标人提供的合同,不同招标代理提供的合同或繁或简,若只是提供一个简单的格式范本,会增加合同签订环节各方的谈判成本。我们建议,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就尽可能提供较为详实、全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阶段尽量避免去修改合同。
投诉与异议
目前针对投诉与异议程序的法律规定仍散落于各条例及部门规章中,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对该程序性内容进行了吸纳总结,为投标人的投诉和异议程序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下面,我们将着重介绍招标人面对异议的解决方式和自身维权路径。 
1. 招标人受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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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能因上图所列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时招标人应根据收到异议的不同请求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当场答复或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的方式。
2. 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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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招标人如认为评标过程、评标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评分存在错误的,均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者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该法律规定更加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从而尽量减少招标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投诉人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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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若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利的,应当先行提出异议再向有关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异议与投诉的规定,我们在此向招标人提供几个建议:
1.注意需履行前置异议程序
2.注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等提出异议的期限
3.注意招标人答复的期限
4.注意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异议、投诉的期限
5.注意留存全部书面材料
6.招标文件中确定争议处理方式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本期分享的中标环节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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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关于“新趋势下业主招标全流程”专题的分享就全部结束了,感谢各位朋友对本专题的关注,希望我们分享的内容能够开阔思路,并引发各位朋友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思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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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总体策划:叶正伟、王学超、朱元
内容制作:朱元、王学超、许明思、季琳
本期主讲:朱元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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