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大家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就是在资产处置中的司法定价是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与等待,不能主动参与其中。但是,司法定价在整个资产处置程序中又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资产处置的前提,而且定价的高低直接影响最后处置的结果与债权债务清偿的结果。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个环节、了解这个环节,并积极参与其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司法定价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在2018年专门就定价程序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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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正处于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年。法院要解决执行难,其中有一项就是要实现财产变现的重大变革。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定价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了有效解决案件当事人围绕司法定价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最高院从定价开始着手,出台新规,推动资产处置效率的提高。通过这部新规,可以有效解决定价周期过长、定价费用过高、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不到体现等一系列矛盾,使司法定价更好地与网络信息科技接轨,也促进司法定价流程的规范化。新规有四种定价模式,而且这四种定价模式又是有先后顺位之分,也就是说只有前序模式不适用,或者所有当事人一致要求法院跳过前序定价模式,才能采用下一个顺位的定价模式。这四种定价模式依次为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点击图片放大
排在第一位的当事人议价这种定价模式最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各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就以当事人协议最终达成一致的价格作为处置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不会产生后续争议、时间短、没有成本不会产生费用,因此是首选的定价方式。当然,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就无法适用这种模式,而需要进入下一顺位的定价模式。网络询价是以询价平台已经合法掌握的价格数据库为信息来源,由询价平台整合同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运用大数据运算规则对市场的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和测算。可以说,这是最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的定价模式。而且因为仅仅是数据整合,无需进行实地查看,故此定价模式时间短、成本低、收费也相对低廉。点击图片放大
其实四种模式各有利弊,需要大家在执行程序中选择使用最适合案件实际情况的,以切实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本次新规对于送达环节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定价结果应在3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相比之前的5日有所缩短。如果当事人有有效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通过5种方式进行送达。变化最大的还是在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送达方式上,过去是公告60日,现在只需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15日即视为送达。点击图片放大
此次新规将当事人对定价报告的异议纳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范畴中,用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只能对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的定价报告提出异议。点击图片放大
对于网络询价而言,如果当事人对报告中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以及超出或遗漏财产范围提出异议,法院按照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则法院会通知平台在3日内进行补正。对于委托评估的,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内容中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或遗漏财产范围、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资质不符以及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提出异议的,法院按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若仅仅针对评估结果提异议的,法院则会要求评估机构出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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