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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证据新规:一图深度解读“鉴定”

卢晓成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在原民事诉讼体系下,“鉴定”规定均较原则,以至于法院在鉴定个案中有较强的自由裁量空间,出现了“以鉴代审”、“不鉴不审”等现象。为此,最高院在《新证据规定》之中对鉴定部分进行了大幅修改及新增,加强了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参与以及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而在证据新规实施后短短数月,最高院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委托鉴定新规》”),在《新证据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鉴定流程。这一期,我们就以一图说清两部新规生效后的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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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1:强调法院主动审查,积极监督、参与鉴定全流程
如上图整理,法院在鉴定启动前需审查鉴定事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材料,并且在鉴定完成后还需审查鉴定意见书,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已覆盖鉴定中所有核心环节。通过新增该等主动审查程序,可以确保:1)鉴定事项确系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专门性问题;2)鉴定人属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适格人员;3)鉴定材料已经充分质证,可作为有效检材;4)鉴定意见书不存在显著形式或实质瑕疵,以避免实务中常见影响审判效率的问题,例如:部分当事人通过申请鉴定拖延诉讼进程、因鉴定人员有瑕疵而导致需要重新鉴定。
审查鉴定事项
《委托鉴定新规》第1条明确法院必须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该条文系最高院首次界定“专门性问题”概念外延,明确鉴定事项范围,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我们注意到,该条采用的是列举式模式,而非直接就专门性问题或非专门性问题作出定义,因此或将导致在适用该条第(4)款“应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的问题。
另外,《委托鉴定新规》第2条规定在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时,应对该等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虽然,该等条款的本意是为了保证被鉴定事项可通过现行鉴定技术和方法得到可靠鉴定意见,以避免出现无效鉴定浪费诉讼资源,但仅从该条文文意来看,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的判断由一般不具备较高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官直接作出,亦或存在一定操作难度。
审查当事人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
《委托鉴定新规》第7、9条明确法院应审查当事人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我们注意到《新证据规定》中,并未明确区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自然人),而是统一采用“鉴定人”表述,但《委托鉴定新规》中却采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表述。该等用语差异或导致对“鉴定人”含义存在两种不同理解,一为广义理解,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自然人),二为狭义理解,仅指鉴定人(自然人)或鉴定机构。因此,上述用语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部新规衔接使用出现不畅。
审查鉴定材料
《新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只有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才能作为鉴定依据。若严格适用该等条款,只要一方当事人对检材质证不予配合,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陷入僵局。为解决前述困境,《委托鉴定新规》第4条规定,在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时,合议庭有权对检材进行确定。但是,《委托鉴定新规》第4条将有权确认检材的主体限定为“合议庭”,在简易程序等适用独任庭的案件之中,法院并不必然组成合议庭。此时应该如何处理,似乎《委托鉴定新规》并未作出周延规定,仍有待后续实务之中进一步明确。当然,我们理解,一般涉及鉴定事务的案件均会较为复杂,该类案件通常均会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或因此《委托鉴定新规》第4条才将有权主体规定为“合议庭”。
审查鉴定意见书
根据《新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在鉴定人不具有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等程序/实质瑕疵较大时,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在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之余,《委托鉴定新规》第11条同时也赋予法官相应审查义务,在法官审查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自我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等明显瑕疵的,应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我们认为,《委托鉴定新规》通过要求法官对鉴定意见书进行有限实质审查的要求,一定程度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能力不足问题,同时也是在进一步促进提高鉴定意见书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核心变化2:增加期限要求,避免鉴定程序拖延
《委托鉴定新规》第9条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另外,《委托鉴定新规》第13条就鉴定期限亦作出规定,即一般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书面申请且法院同意后,可延长鉴定期限。事实上,我们发现2016年出台的《司法鉴定通则》第28条就已经对鉴定期限作出类似规定,但是考虑到《司法鉴定通则》是司法部为规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自然人)而出台,因此前述鉴定期限规定并不能当然地被纳入民事诉讼体系之中,此次《委托鉴定新规》实为再次明确、强调该等鉴定期限,将其纳入法院规制的范围之内,以加强法院对于鉴定的监督、管理。
核心变化3:完善当事人异议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在《民事诉讼法》基础上,《新证据规定》第37、38条新增鉴定人书面答复当事人异议程序,并将其作为申请鉴定人出庭前置条件。事实上,鉴定意见往往具有高度专业性、科学性,不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或难以理解其中内容,实务中,也确有当事人提出异议仅是因为无法理解或错误理解鉴定意见。通过该等新增程序,将有效解决此类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当事人若能提前明确提出异议也将有利于提炼鉴定下的争议焦点,便于鉴定人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上图和上文,即我们结合《新证据规定》、《委托鉴定新规》总结的鉴定全流程图以及核心变化的提示点。通过针对鉴定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制定细化规定,将有效解决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参与不充分、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参与诉讼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等实务中曾出现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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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负责律师
实习生陈楚翘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期内容精选自虹桥正瀚第十七期线上私享会
总体策划:倪伟、王正
内容制作:钱前、刘丰畅、程燕、卢晓成
本期主讲:钱前、程燕、卢晓成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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