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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协助域外财产保全制度对比 | 高伟绅 & 虹桥正瀚

高伟绅&虹桥正瀚 虹桥正瀚律师
2024-08-25

内地与香港均为涉华跨境争议的主要聚集地区,同时也是众多跨境争议当事人的财产聚集地,而跨境争议当事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内地、香港或其他法域进行的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否在相对方的财产所在地申请财产保全?该问题的答案也将影响到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本文系根据“微信直播:商事争议案件如何进行跨境保全或取证?”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磊律师与虹桥正瀚合伙人王正律师的分享内容整理而成(直播视频请见文末),拟从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制度出发,探究两地协助域外程序进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及实施等方面的异同。

区别1:协助域外程序财产保全的可行性

内地

在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之前,除海事案件等特别程序外,对于域外诉讼/仲裁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内地法院一般都不予接受。

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落地后,内地法院可接受仲裁地为香港且由特定仲裁机构管理的机构仲裁当事人向其申请财产保全。自此,在内地亦有跨域保全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注意到,近期落地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增加仲裁地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跨域保全情形。

香港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High Court Ordinance)第21M条及《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第45条,香港法下允许在其他法域进行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或仲裁地为其他法域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资产冻结令(财产保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从两地司法协助层面对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资产冻结令做出了明确说明。

区别2:财产保全的裁判方式

内地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内地法院在出具金钱纠纷的财产保全裁定时,一般的表述内容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俗称“大裁定”,具体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则在财产线索清单中予以描述。

部分地区法院也会直接表述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XX财产”,俗称“小裁定”,即直接在保全裁定中明确查封的内容。

简而言之,内地法院的财产保全对象是财产,目的是为了限制财产的权利变动或者设置权利负担。

香港

根据实务指示(PD)11.2提供的模板,香港资产冻结令(即财产保全裁定)一般的表述为:

现特颁令:
1. 被告不得
a) 把他在香港境内价值达XX港元的任何资产移离香港,无论该资产是否在其名下及是否他个人或联权拥有亦在此之列,或
b) 以任何形式处置、处理或缩减他在香港境内价值达XX港元的任何资产,无论该资产是否在其名下及是否他个人或联权拥有亦在此之列。这项禁制特别包括下列资产:
i. 位于XX的物业,如该物业已经出售,则是支付任何按揭款项后的净出售款额;
ii. 被告位于XX(或于XX营业)的商号物业及资产,如其中任何物业或资产已经出售,则是出售的款额;以及
iii. 任何存于XX銀行账号XX的款项。
2. 如被告在香港的资产中,没有债务负担的资产总值超出XX港元,他便可把该等资产之任何部分移离香港,或可处置或处理该等资产,只要他把仍在香港没有债务负担的资产总值维持于XX港元以上便可。
相较而言,香港的资产冻结更多的面向相对方本身,以禁令的方式禁止其对自己名下特定范围的资产实施各类处置、转移、缩减行为,并不是必须言明具体的财产内容,而非类似内地法院直接针对具体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当然,如果当事人特别希望在法院命令中包含特定财产,也有可能申请将其纳入。

区别3:财产保全的实施方式

内地

内地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一般由法院的执行局法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前往财产对应的保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或冻结。如:查封不动产,法官将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现场办理查封手续。财产保全过程由法院主导和参与。

香港

作出资产冻结令后,香港法院并不负责实施具体的保全措施,而是由申请人自行向可能持有/保管/登记相对方资产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拍卖行等寄送法院出具的资产冻结令,要求该等机构不得配合相对方处置资产,达到查封、冻结的效果。

区别4:是否需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财产信息

内地

在保全阶段,法院一般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应当是具体、准确的,如:冻结银行账户,需提供银行账号及其开户行信息,查封不动产,需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具体坐落、最新产调等。因此,内地财产保全对于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排查能力有较高要求。

香港

正是由于前述实施方式的不同,对于在香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而言,其可在取得资产冻结令后直接向可能持有相对方资产的机构发函,而无需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信息。尤其是对相对方具体财产线索掌握有限的情形下,申请人可实现更大力度的保全。

此外,除了资产冻结令之外,申请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披露令,要求相对方主动披露其名下资产信息。若能通过香港法院的审查并取得该等命令,不单单将帮助落实在香港的财产保全,甚至有可能将助力在内地及/或其他法域启动进一步的保全行动。

区别5: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

内地

在司法实践之中,内地法院侧重于审查保全范围及保全担保,一般而言,申请人只要依法起诉、提供受认可的担保,往往可较为顺利的取得财产保全裁定。

香港

香港法院通常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资产冻结令时就实际提供担保,而只要求申请人做出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赔偿相对方损失的承诺。相对方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将在审查相关情况(特别是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后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但是,香港法院对于是否颁布资产冻结令的审查非常严格,将逐一严格审查是否达到以下标准:1)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good arguable case);2)相对方在香港是否有资产;3)是否存在相对方转移资产的现实风险;4)结合颁布冻结令给相对方造成的“不便”以及不颁布冻结令给申请人带来的“风险”,进行平衡性判断。

如果申请人为了避免相对方提前知情而以单方申请(ex parte)的方式提起保全申请,则香港法院还要求申请人要向法官全面诚实地披露对自己有利以及不利的情形,以便帮助法院作出正确的决定。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资产冻结令时,需准备较为充足的理由及相应证据,方可说服香港法院作出资产冻结令,难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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