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都是庞氏骗局?项目只有百字介绍,一夜卷走两亿美元 | 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 | 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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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以来,一个词热到发烫——ICO。
因为它“高科技”“有钱赚”,一睁眼账户多了几百万乃至上亿的一夜暴富神话不断传出,刺激着所有人的神经。
然而,ICO的疯狂已经触碰到了监管红线。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99号),其中明确,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公开代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9月4日下午3点,央行等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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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到底有多疯狂?相关部门连发文件定性惩治从法律上又该如何解读?律新社邀请到互联网金融专业律师,一同解析ICO背后的那些问题。
上海市金融办创新处、黄浦区及徐汇区金融办法律顾问、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文玮律师在几年前就开始关注ICO,对其中一些核心问题有着自己的见解。
ICO的准确定义?金文玮律师认为,用中文的内涵式的方式来说,ICO实际上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条件下的虚拟货币。ICO和区块链是什么关系?金文玮律师说:“区块链是一个概念,它实际上是电脑的拓扑结构,基于这种拓扑结构的变化,我们整个网络架构的想法改变了,需要通过编程等一些手段来实现这个概念,基于这个概念所做出的技术叫区块链技术。我们现在所讲的ICO、比特币等都是对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在技术层面上的尝试。”
ICO对应的是IPO?金文玮律师认为这一说法没有依据。他认为,IPO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人购买股票对应的是相应份额的股权,而ICO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条件下的虚拟货币,与公司股权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如果像他们所说,ICO就是一个网上的IPO,那么正好我们有一个刑法条文是直接套上去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批准,不能自行发行。”金文玮律师说道。
ICO都是庞氏骗局?金文玮律师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段代码、一段程序,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欣赏价值,只有交换价值。只有当持有者卖给下一家的时候,它才对持有者产生了经济上的价值,那么这就变成一个纯粹的击鼓传花式的东西。直到哪一天,这个价值体系、估值体系崩溃,或者说大众突然发现它的估值明显超过成本,这个时候的崩盘,谁接最后一棒谁就倒霉。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他认为,即便是目前最为成功的比特币,到最后也会沦为庞氏骗局。
“我看过很多庞氏骗局,实际上早期赚到钱的人都不认为自己被骗了,但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说,它不允许体系性风险的发生,也不允许体系性风险累积到很高的程度,所以现在出台监管意见叫停,因为ICO本质上还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破坏。”金文玮律师说。
区块链技术的前景?在他看来,区块链技术目前的商业应用还很不成熟,绝大部分ICO不过是和几年前的“纳米技术”一样借机炒概念。区块链技术本身是存在的,不少大型企业,包括保险公司、IT企业等目前都对区块链技术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和投入,但至少在五年之内,区块链技术还很难出现成熟的商业产品。金文玮律师认为,区块链技术在未来还是有想象空间的,目前各大企业的重视和研发,是为了跟上技术的步伐,以便在未来某个时间,区块链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时候能迅速反应,跑在前面。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律师首先对监管意见表示肯定和尊重,但他同时也在监管意见中看到了一处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ICO募集的是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在内的一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此次监管对这种募集行为定性为等同于具有集资功能,由此可以推论监管部门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其实已经带有货币或者金融凭证的属性,具有了货币的交换价值或支付价值。
“从意见里可以看出,监管对比特币的态度发生了转变。2016年,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数字商品,但是如果按照这个最新通知,意味着有关部门实际上已经把比特币列为一种货币或者准货币去监管了。”吴卫明律师说。他认为,这种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性的转变是一个本质性的改变或政策动向的变化,特别值得关注。
对虚拟货币定性的转变,吴卫明律师表示,不排除是为了适应对ICO在法律上的定性而做出的变化。因为,如果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性为一种货币或金融凭证,而不是数字商品,那么把收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融资行为或集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就比较符合。
ICO是否具有真正的价值?吴卫明律师认为,核心要看ICO所发行的代币本身是不是具备价值导入的可能性。“比如比特币,它的价值导入就是‘挖矿’的过程:因为你构建了一个区块,提供了算力,所以它有一种奖励的机制,本质是因为你帮助大家建立了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所以有奖励的反馈。比如以太坊,智能合约是它的应用场景,这和价值导入是联系在一起的。”吴卫明律师说道。
但ICO项目当前真正能够落地的还是少数,吴卫明律师认为,ICO本身是有积极价值的,但监管担心因为一些虚假的不具备可行性的场景构想,让ICO最终无法达到投资者的预期,甚至背后隐藏着欺诈行为,这是监管喊停的重要原因,希望能在早期阶段放慢脚步,先行规范。“如果一些ICO,包括其后续产生的货币不具有价值导入的可能性,只是发行了一种符号,符号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即便监管不把它定性为金融行为,这种行为本身也会存在欺诈性。”
对于目前监管意见的“一刀切”,吴卫明律师表示理解,“现在其实无论是监管还是社会去对ICO进行判断,本身都有非常大的难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宁可先叫停,之后再去观察这个市场,或者说寻找更妥善的一些方法。现在由于整个区块链技术的不成熟,包括整个社会的心理上的接受可能还没有达到非常完备的程度,所以其实判断一个项目是不是能成功比较难。但不排除商业逻辑上成立、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还是存在的。”
对于ICO的未来,吴卫明律师表示,随着未来互联网的传输速率,包括数据运算能力的提升,区块链技术的承载力,以及对于社会交易的应用场景会越来越丰富。ICO只是区块链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一种情况,对于这样的一种创新,在喊停的时候,也可以适当地留一个口,在适度的监管下,市场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它一个机会。
此外,吴卫明律师还担心,如果比特币在将来成为一种足够强壮的无论是商品还是货币,形成了全球广泛的应用,对于比特币在中国境内的支付或ICO全面叫停,是否也会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利益?总之,他认为在适度的监管环境下,对于新兴技术还是应该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新兴事物总是伴随着争议,专业人士的意见也未统一,真实情况更需要在讨论中越辩越明。
还有一种声音认为,ICO和前不久遭严惩的“套路贷”有相似之处:虽然ICO和高利贷一样都是游走在监管之外,但并未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破坏。瞄准其中的“机遇”,一部分人借用了高利贷的形式玩“套路贷”,行的是诈骗之实。ICO也是如此,一些人连白皮书都不拟就发行,也引来逐利者入局,足见其疯狂。
就在发稿前,ICO项目EOS今日发布公告,撇清李笑来与EOS项目的关系:李笑来与EOS项目无关,并非项目联合创始人、董事或高级人员。
此前,中国比特币首富李笑来自称创立了数字货币EOS(区块链操作系统)项目,仅仅用5天时间就融资了1.85亿美元,随后一个连白皮书都“懒的写”,只有几百字介绍的项目PressOne也成功募资1.25亿美元。
监管的大刀已抬起,后事如何,且看。
制图:娄子慧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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