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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触电身亡,究竟责任在谁?房子装修一定要注意的这些事,你知道吗?

2018-04-10 东城普法

相信大家买了新房子

第一件事就是迫不及待的开始装修

但稍稍不注意

就会发生装修事故

近些年,这类事件频频发生

让人们对装修这些事提心吊胆


这不,最近又发生了一件类似案件:韩女士准备扩大自己经营的一家水果店的规模,花了6000多块钱请人帮忙装修,没想到,新店还没开张就闹出了人命,因为这事儿,她本人连同市场经营方、业主都被推向了被告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起官司还要从2017年7月说起,当时,在南城一家市场A2铺,经营水果店的韩女士,盘下了隔壁的铺位,准备扩大经营规模。


于是,她在2017年8月28日通过微信,联系到了开装饰工程公司的老乡小杨。协商拆墙、安装天花板、灯箱等事宜,两人很快达成装修意向。韩女士向市场管理方进行报备之后,没签订任何装修合同,就让小杨开工了。


却不想,意外发生了,小杨在装修过程中触电倒地不起。触电事故发生后,小杨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但最终救无效死亡


那么,这场事故最终应该由谁负责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审判的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从韩女士和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韩女士选择工程的主体,是自然人小杨,由于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按照韩女士的主张,小杨负责的项目应包含电工作,韩女士对小杨的资质,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而小杨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电工作业的特殊性,在不具备特种资格的情况下,违章危险作业,对事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市场方尽到了符合安全条件的店铺,以及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韩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2万多元,对于市场方的反诉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现在装修市场需求很大,

但请什么人装修这里面大有讲究,

如果稍不留意,

喜事没准就可能会变成悲剧。


韩女士原本想着扩大店面,增加经营规模,却不曾想到在装修过程中因为一根裸露的电线而酿成悲剧,所以说这安全生产无小事啊。


那么,从法律视角来看,

今天的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又给我们敲响了怎样的警钟呢?

让小咚来为大家讲讲吧!




 这些法律问题你必须清楚!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争议焦点,死者小杨家属认为小杨帮韩女士装修属于个人行为,但被告却认为属于承揽合同。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在事故责任划分有什么不同呢?


一、定义


1.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损害责任


1.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劳务合同(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起案件中的死者小杨原本是一家专修公司的法人,但还是无证上岗,所以有网友就说了,就算我找了公司,万一他派了没资质的人上岗作业出事了,那我还要不要负责?这种风险如何避免呢?


答: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在装修过程中,应当将工程交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不然业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员受到人身损害,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公司承担责任;选择没有资质的公司或者施工队、个人等,发包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直接认定为雇佣关系,业主都要承担责任。

从今天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韩女士和死者小杨之间并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导致后面很多事情都说不清,假如说双方签订了装修签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就能避免这场诉讼呢?这中间要特别注意什么?


答: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应当审查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登记是否符合本次施工要求,承包人的签约代表是否有授权委托书等。签订合同时,对于承揽方式也可以选择或约定,如是否可以转包、分包以及相应资质审查等。


原本只有6000多块钱的装修工程,

最后还要赔偿20多万,

最让人痛心的是,

不管赔多少钱,都换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这不仅是对韩女士,

更是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每年四五月份,装修市场开始进入旺季,小咚发现,一些业主在装修时,为了省钱或者图方便而选择所谓的“游击队”,甚至有业主将装修内容一项一项的拆分来,单独找工人做,其实这之中都潜在着很大风险。

希望小咚今天的案例,能够给大家警示,找装修公司也好,找散工也罢,按照法官说的,事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审查资质,不违规作业等等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

小咚希望大家的房屋装修都能顺利、平安完成,

祝大家生活美满~


素材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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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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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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