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01
前瞻
02
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
基本规则
所谓涉他性,是一种与连带性涵义相同,但是称谓不同的概念,其是指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这属于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问题,区别于对内效力的责任分担或者追偿权问题。
按照2020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性,即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意,上述涉他性,前提是连带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连带债务仍然是一种完全债务。
03
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
上述连带债务涉他性,也适用于保证债务中。但基于保证的担保从属性和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又具有独特性,其具体规则高度概括如下。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已经不再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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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涉他性
结论: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16页)
理由:
1.从债务属性来看,只有完全债务才具有涉他性。一般而言,诉讼时效中断之所以具有涉他性,系因为债务具有完全性。当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连带债务变成了自然债务,其不完全性,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保护,自然也不具有涉他性。
2.权利的行使不应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设置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性,一方面督促了鼓励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债务具有对外连带性的具体体现。
但如果一连带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推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明显损害了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使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被损害,这不应该是制度设置的初衷。
3.回归抗辩权的放弃与行使。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5条对于类似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保证人可以自由处分。对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是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两种形式,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形式,显然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具体,不应该仅仅将一债务人的放弃简单推定为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放弃。
05
广西高院
典型案例
从举轻以明重的角度,连带债务的涉他性规则,可以适用于共同债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申3695号民事裁定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后,连带债务自始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不完全债务。一人同意履行债务,是其个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其效力不完全的自然之债恢复为可获法院保护、具有强制执行力效力的完全债务。但一人单方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是其个人重新作出新的义务负担,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而言,没有经过其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故不能依据一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认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亦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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