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之手侵幼童,刑法利器当发威
撰文 黄自强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从检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900件,包括大量职侦、经侦、毒品等重大复杂案件,擅长刑民相交案件的处理。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个人民事法律服务。
上海“携程网亲子园虐童案”尚未淡出公众视野,11月23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又曝出国际小二班儿童被“集体打针、喂药和疑似遭受性侵”的骇人事件。如果前者已让人出离愤怒,后者则更为恶劣,怵目惊心。
▲图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门口。 曾鼐 摄
若网络曝光属实,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所涉人员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
网友
曝光
1、该园多名幼儿被赤身裸体,遭受性侵。有女童下体红肿,男童被检出肛裂。
上述事实若经查属实,
系典型的性侵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
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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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需要说明,因被侵害者有女童,故若侵害人有与女童生殖器官相互接触式猥亵,也应以强奸罪(既遂)论处。同时,若对男童有鸡奸式猥亵行为,在量刑上应从重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起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猥亵儿童罪起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条文还特别规定,强奸、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1)幼儿园相关人员作为对未成年人妇幼特殊职责的人员,(2)采取喂药、打针(据曝光事实,推测为麻醉)的方式对(3)多名(4)幼童(不足十二周岁)进行性侵,上述四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性侵意见》”)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基础上更要从严惩处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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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2、该园多名幼儿被喂药、打针,身上多处针眼。
上述事实若经查属实
根据具体情况
可构成
目前亟需查清幼童被喂药物和注射针剂的品性,以及对幼童进行全面体检。若幼童因服药打针遭受健康损害,或被性侵、虐待造成身体损伤,达轻伤以上,则侵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重伤则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职员工
对幼童施虐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对幼童掌掴、推摔、针扎、
喂芥末、涂风油精等等。
这些施虐行为虽然非常恶劣,
但大多难以造成轻微伤以上的损害后果,
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难以追究涉事者刑事责任。
针对该类恶性事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
目的即为针对频繁事发的
虐童、虐老等恶性事件,
加强对需要监护、看护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虽然对性侵、施虐幼童的行为
已有刑法规制,
且保护力度逐步加强,
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欠缺。
1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力度仍需加重
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最初刑罚规定是两档:第一档规定,对猥亵儿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规定,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该刑罚规定存在严重疏漏。因为仅“聚众”和“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两种猥亵情节才可判猥亵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换言之,即便行为人多次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儿童多人等恶性行为,最高也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
针对该问题,姗姗来迟的《刑法修正案(九)》才作出了修正,增加了情节恶劣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同时《性侵意见》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这仍有不足。需知猥亵行为包括了搂抱、亲吻、舌舔、吸吮、抠摸、强迫口淫、鸡奸等方式,有的行为性质(如强迫口淫、鸡奸)完全不亚于强奸。可以认为,重度猥亵就是强奸。但如此恶劣的一类犯罪,最高刑期竟仅为有期徒刑,实难有力惩处恶性犯罪,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2忽略了对幼童的精神伤害
刑法相关罪名,主要评价点在于侵害行为的轻重,而对侵害行为给幼童造成的精神伤害考量过少。如刑法一方面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施虐行为予以刑法制裁;另一方面对该罪的最高刑期仅规定为三年,忽略了这些施虐行为对幼童一生可能造成的巨大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3律师建议
不管如何,笔者都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曝光事件彻查到底,对于涉罪人员依法严肃惩处,以及希望该次事件能引起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重视,推动相关的立法研究和法律修改,使刑法作为守护正义的利器,能够站好法律的门岗,严惩犯罪,完善、充足地保障被侵害人权益。
由于幼童年幼无知,被侵害之后常不能认识到被害,或者不敢给家长告发,导致此类恶性事件隐蔽高发。同时由于幼童表达能力差,对事件经过常叙述不清,在嫌疑人有辩解或无DNA等客观证据情况下,可能出现认定困难而脱罪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报案和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运用刑法武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苛处重刑。
最后笔者还建议,家长必须加强对子女的性知识和安全防范教育,让幼童有所意识之后才能有所防范。所谓“不要嫌性教育太早,因为坏人不会嫌孩子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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