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实务 | 君说法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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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将始终以案由为导向,类分三大板块,板块一为“实务操作”,该板块文章从实务操作层面,并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加以介绍各类合同纠纷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最新规定;版块二为“合同设计”,该板块文章以合同条款出发,分享各类合同条款的规范性模板,并提示法律风险;板块三为“案例分析”,该板块文章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展现,分享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裁判观点以及律师建议等,帮助企业与个人全方位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是一种适用广泛的交易方式,《合同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在新旧法律的交替过程中,《民法典》的颁布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增添了新的规定,笔者从实践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出卖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进行以下探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日常消费领域中,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以分期支付款项的方式购买标的物,与出卖人所签署的合同。
(一) 《合同法》时期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或修正)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通过条文比对后可知,《民法典》增加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这一部分,即增加了催告程序。
(一) 催告是否是出卖人行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置程序
本问题需以《民法典》为界限进行研讨。在《民法典》施行前(2020年1月1日前),《合同法》并未强行要求出卖人行使解除权时对买受人进行催告,只要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直接解除合同。
在《民法典》施行后,催告则成为出卖人行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置程序。同时,出卖人在催告后还需给予买受人一段合理期限,当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保留问题
笔者查询了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大量案例,其中部分案例均涉及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通常是自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但双方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前所有权保留在出卖人处。
1、合理期限的约定:出卖人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买受人逾期付款时,经出卖人催告后还款的合理期限(例:买受人逾期付款,经出卖人催告后30天内还未付款的,出卖人可随时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例:买受人逾期付款,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标的物使用费的约定:出卖人可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明确,当出卖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标的物在买受人占有使用期间,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具体计算标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例: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占有期间的使用费用,使用费按___元/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3、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出卖人可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享有,但在此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在买受人付清本合同约定价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当买受人未按时支付任意一款项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并支付违约金......)(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民法典》施行后,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先考虑以书面痕迹的形式对买受人进行催告,并给予买受人具体、清晰、合理的还款期限。如若买受人在上述期间内仍未支付款的,出卖人方能解除买卖合同,并可同时主张标的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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