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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放不一样的烟火丨政治学人圆桌论坛 第012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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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十二期——盛放不一样的烟火


问题发布:

不久前,人民日报评论一篇题为“‘不一样的烟火’,一样可以绽放”的随笔引发热议,文章以一套名为《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的教材出版为切入点,充分认可了这套新时代下“三观正”的教材读本,并肯定了教材的观点,即性倾向不止一种,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双性恋都属正常,绝不是疾病。性倾向与长相、肤色、身高、体重、性格、民族、国籍一样具有独特性,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对不同性倾向的尊重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这既是个体的权利也是少数群体的权利。我们从这套小学教材中学到更多的应该是消除偏见,理解差异,这应是社会的信念。

5月17日是“国际不再恐同日”,旨在唤醒世人关注同性恋现象,因性倾向及性别认同,而产生一切加在肉体及精神上的暴力及不公平对待。“国际不再恐同日”让更多人知道同性恋者可以健康,快乐生活,从而令人不再恐惧同性恋者。虽然社会不断开放和进步,但同志群体受到的歧视、排挤甚至暴力仍旧存在。如何看待不同的性倾向?怎样理解这种差异?如何保护不同群体的权利?本期诚邀海峡两岸嘉宾,分享相同文化背景、不同现实情况下的独特观点。


嘉宾介绍

主持人:

于孟圆  政治学人团队成员

参与嘉宾:

杨麒君

浙江大学行政管理博士研究生


张梦晨

台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刘晓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博士生



点评嘉宾:

陈亚亚

上海社科院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观点阐释

杨麒君:LGBT群体的利益正在逐渐受到重视和保护

很高兴能再次参加圆桌论坛,与大家讨论和交流。这次话题是我非常感兴趣的方面,涉及到LGBT这个名词,该简称中包括女同性恋者(L)、男同性恋者(G)、双性恋者(B)和跨性别者(T),也可广泛指代所有非异性恋者。在异性恋为主流性倾向的社会环境中,LGBT群体一直处于少数且边缘化的地位。对于非异性恋者,很多学者已经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角度出发探寻其根源,得出了各种不同的结论。但不论起源如何,正如本期问题发布中所提到的那样,性倾向是与外表、民族、国籍等相类似的特性,没有善恶之分、优劣之别,非异性恋者也和所有异性恋者一样,理应享有人格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

大众对于非异性恋者的偏见,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另一方面是因为了解的匮乏。很多人将非主流的性倾向妖魔化,认为其是一种疾病和缺陷。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研究者通过实验证明了心理疾病和性取向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同性恋也可以拥有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过去到现在,LGBT群体中都不乏为全人类福祉做出贡献的杰出人才。

在国际上,性倾向、性别认同的权利维护和立法活动呈现出广泛发展趋势。多国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国家设立保障制度,反对歧视。今年四月,泰国宣布将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举动使泰国成为继台湾之后亚洲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第二例。可以看出尽管过程艰难,但LGBT群体的利益确实在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护。从实践中可见,保护该群体的权益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来必须实现性倾向知识的普及,二来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改变。

刘晓玉:性少数群体从来都是争取平权而非“特权”

目前,有关不同性倾向的成因在学术理论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自然科学领域倾向于遗传基因的角度,而社科领域更倾向社会结构与文化的角度,对精神病学以及医学的理论根基提出了挑战。我们无法否认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对性少数人群的很多方面的讨论都存在争议,但回顾涉及中国性少数群体的政策变迁,我们发现两者在关于性少数群体“去病理化”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20年前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包括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17年前中华医学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将同性恋删除,先后标志着同性恋在我国的“非罪化”与“非病理化”。近日,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再次强调,不同性倾向的群体都是正常公民。

然而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16年中国性少数群体生存状况》,只有5%的性少数人士公开了他们的性身份。如此之低的社会可见度折射出当前中国社会对不同性倾向的接受程度与性少数群体可感知的受歧视程度。从权威结论甚至法律条文到公众认知与平权实践,客观看待与尊重理解不同的性倾向,我们不知落下多少“三观正”的科普与浮出水面的受歧视案例。

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平等,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无须放大与过度讨论个体选择差异及其动因,不同性倾向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性少数群体遭受到的歧视之中,尤其是在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质枷锁”。性少数群体从来都是争取平权,而非要“特权”。

最后关于如何保护性少数群体的权利,我们看到许多国家在立法层面为性少数群体的应有权利保驾护航。在当前中国首要的还是以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政府决策者提供有关性少数群体的准确信息,实现去污名化、去消费化、去娱乐化。具体平权实践方面,期待看到公共部门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张梦晨:性倾向不是病

所谓的「性倾向矫正疗法」(Conversion therapy)是基于一个错的假设: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病,而人的性取向是可以强行改变的。即使「性倾向矫正疗法」沒有科学根据,不少国际医疗机构亦表示做法不合医学伦理,但若一日不立法禁止错误且野蛮的所谓疗法,我们便不能确保沒有新的受害者出现。

在美国,性倾向矫正疗法在超过四十个州份仍然合法,纽约市也是在最近一个月才全面禁止。

在中国大陆,一名男同性恋者于2014年控告一间提供「性倾向矫正疗法」的诊所,北京法院最终判他胜诉,2016年亦有类似的个案成功争取赔偿,同志组织向有关当局要求立法全面禁止。

在香港,虽然大多数职业医生都根据国际组织的标准,不会视同性恋为精神病,但无奈在香港进行「性倾向矫正疗法」依然合法。有同志平权组织曾于2010年向立法会提出禁止相关「疗法」,但最终还是遭特区政府拒绝。同时,有报道指不少社工仍会转介同性恋者接受「疗法」,2011年社会福利处亦曾举办讲座,邀请精神科医生向社工介绍「性倾向矫正疗法」,反映香港在LGBT议题上的发展依然非常落后。

在台湾,禁止「性倾向扭转(回转)治疗」的立法,因为反对意见令立法迟迟未能实行。2017年1月,台湾卫生福利部预定将「医师执行性倾向扭转(回转)治疗」列为当地医师不得执行之医疗行为,同年5月却突然喊停,原因是当局在数月间涌入了80份反对意见,所以担心贸然实行会引发争端,反同婚团体「护家盟」更在2017年12月向卫福部表示,禁止「性倾向矫正疗法」会侵害家长权益及漠视同志人权。终于在2018年2月22日,卫福部以函释方式确定禁止性倾向扭转治疗,违者将触犯強制罪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轻则罚缓,最严重者可能会面临3年以下刑期。

1973年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中移除,尽管医学界的主流不再视同性恋为疾病,提倡尊重每人与生俱来的性取向,但历史遗留下来的标签对性小众的生活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医生的责任是何其重大。

同性恋者喜欢同性,跟异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一样,都是很自然的心理及生理反应。喜欢同性不是伤天害理的事,他们只不过是忠于自己,又何罪之有呢?

观察团质询

To 杨麒君博士:

LGBT群体确实是正在受到重视,特别近几年,对同性群体的关注越来越多,支持者和发声者也越来越多,但绝大部分公众只止步于“理解但不会支持发生在自己或家人身边”。就我国而言,保护存在着极大的不足,虽然证明了性取向不同是合理的,权利是平等的,却无法实现真正平等的权利。传统观念最难以改变的父母辈,他们是目前改变LGBT群体利益的主要一极。除了法律与制度层面的保护,对于这种传统观念带来的“顽疾”,如何具体而切中要害地踢出这“临门一脚”呢?

To 刘晓玉博士:

对于平权的实践,您提出希望公共部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目前对于平权话题的讨论,公共部门恰恰是相对保守的一方。在当今新媒体与自媒体崛起的时代,是否可以将注意力更多的转移到LGBT群体自身发声/公共知识分子呼吁/普通民众的自我觉醒方面,而不是被动地寄希望于相对守旧的公共部门?

虽然一些国家/地区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但即使是在这些地方,也不乏反对之声。在个人权利上,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我国与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同性婚姻是不合法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社会共识尚未形成,贸然颁布相关法律可能会引起强烈反对,而平权呼声的关注重点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姻法规定伴侣之间的各项权利,同性恋者希望享受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法律保护。针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请问您难以立法的阻力是什么?在何种条件下,同性婚姻合法化才是可能的呢?相关法律的出台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To 张梦晨博士:

“性倾向矫正疗法”的例子表现了观念与知识的不协调,立法程序与思维定势的相互影响,性倾向矫正治疗法的持续存在是对人的性取向的误解,这一误解的解除除了要依靠医学的证明,更重要是大部分人对这一群体表示认可,甚至形成一种反抗性的力量去突破阻碍,不能仅仅靠同性者自身的力量,而是需要社会的认可性的行动。同性者渴望的是一种认可和平等的对待。那么对于保护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您有什么好的设想或建议吗?

嘉宾回应

张梦晨:

性取向的多元化以及在性取向上少数群族的存在是—种亘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则是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別相同的人所吸引。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历了一个罪行化—病理化到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的曲折进程。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同性恋这种亚文化现象,逐渐从不理解和歧视转变为理解和宽容。在中国(本文特指大陆地区),随着近年来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同性恋群体也逐渐浮出水面。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教授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到5200万左右。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大多数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堪忧,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基于以下三点,如何保护同性恋权益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个议题。

(一)促进同性恋群体生存状态的改善,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顺应同性恋合法化的国际潮流,健全我国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需要;

(三)引导人们客观、公正认识同性恋现象的需要。

那么同性恋群体需要保障的具体权利有哪些呢?我总结出以下几点:人格尊严、平等权、人身权、隐私权和婚姻权。在此分別通过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一)立法保障  

目前世界共有23国承认同性婚姻并以法律保障,其中南非、英国另立专法,荷兰、比利时等17国直接修改婚姻法或《民法》,而以色列、美国等4国则是透过判决方式承认同婚。但立法保障目前看来在中国不太可行。

(二)地方政府

即使地方政府不能逾越中央立法单独承认同志婚姻,仍可在医疗、税务等细节福利上推动改革,承认同志伴侣的权益,落实职场与校园的性別平权,不一而足。以加拿大为例,该国的「婚姻平权」走的正是「地方包围中央」的路线,以各省政府为首的地方机关率先在实质上订出了同志伴侣在医疗保险、退休金、社福照护、医疗决定权、乃至家暴保护等面向的处理方式, 光就地方政府权责来看,除了上述面向,还可直接在人事规章上,将市府雇员的同性伴侣视为配偶给予婚丧假期,亦不失为可以推动的方向。

(三)社会保障

包括老年同志的照护、地方中小学的性別教育实践、公共空间性別友善厕所的设置、致力减少校园中对同性恋的霸凌等等。

在台湾,目前已在所有高校设立“性別平等委员会”,并在中小学开展「性別平等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是指:透过教育认识并尊重各种生理性別、性倾向、性別认同、性別气质,以及LGBTIQA──性多样社群的文化差异,藉此消除因歧视而产生的暴力与霸凌,促进性別地位的实质平等。在性平法、性侵害防治法的规范下,国中、小学每学期应实施至少六小时的性平相关课程及活动,让性平教育得以在学校里慢慢扎根。

杨麒君:

感谢观察团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十分关键,也很难解。LGBT群体权利的维护确实在不断进步,受到的关注也不断增加,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给予同性群体合法权益的国家和地区依然有限,支持和发声的人群也不是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人们的观念有所改变,但仍有一大部分人对LGBT群体持否定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就像提问中描述的那样,持“不否定,不支持,与自己无关”的立场。上述人群中不仅有我们的父母辈,甚至还包括我们的同龄人。

要改变他们的观念并非易事。我认为,要踢出这“临门一脚”,关键在于充分运用现存的有利资源,积极发展和扩大影响范围,同时在制度上予以进一步的保障。

首先,现存的有利资源包括新兴社交媒体的活跃,以及自媒体和公众人物的引导。据我观察,在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大众对于非异性恋的接受度较高。不久之前,新浪微博大举封锁同性恋相关内容与账号,引起了广大网友不满。众多知名博主与名人表示抗议,为同性恋群体正名的消息广为流传,部分商家的广告中出现了彩虹的标志,甚至还有网友组织了线下的抗议游行活动。尽管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很大一部分新兴社交媒体的用户会自发组成为LGBT群体发声的非正式团体,而一些公众人物能承担起引导和传播的作用。

其次,将这种影响力扩展到传统媒体是有必要的。部分人群尤其是父母辈,不会关注网络上的动态,而更容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获得信息。通过这些传统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有利于打破不同年龄层人群的思想“顽疾”。

但要扩大宣传的范围,还需要一个更为开放的制度环境。在国内,与LGBT相关的影视作品至今只能在网络上传播,甚至时不时被封锁。去年7月,广电总局将同性恋纳入“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为此有人将总局告上法庭,审判结果尚不可知。就在几天前,国内某电视台在播放国外节目时将一名平权运动者的彩虹旗上打上了马赛克。

我们所处的现实就是这样,在这种大环境下,既有公知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严禁所有同性恋相关文化。要改变这个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晓玉:

我无意否认性少数群体、公共知识分子及民众意识觉醒对平权运动发展的作用,也不认可公共部门在平权话题上相对守旧的武断假设,任何群体都不是铁板一块。性少数群体作为当事人是对自身权益的最佳判断者,但是在任何国家和时代中开展平权运动都要适应其当下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设置不同阶段的目标,行动策略也要充分考量投入-产出比。强调公共部门的作用是看到,组织目标上他们更倾向社会公正和反对歧视,组织成员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政策议题设置能力强,官方媒体更具权威性,以及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看重社会舆论。这不意味着性少数群体和非政府组织等要守株待兔,很多其他议题的社会运动经验表明,嵌入式行动主义更易于取得成效。

正如前述提及平权运动目标要讲究阶段性,“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因为指向明确、通俗易懂以及近年来的国际潮流而常常进入大众视野,但这并非当下中国性少数群体平权运动的明智选项。结合国际经验,一般而言性倾向相关的法律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刑事立法阶段,完成非罪化;第二,反歧视立法阶段,细化反歧视的条文规定和程序机制,使性少数群体能以此来保护自己免于社会压力和伤害;第三才是建立支持性的社会体系阶段,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我国已经完成了性少数群体非罪化,现在开始迈向第二阶段。我国性少数群体以及性倾向相关讨论的社会可见度很低,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也多是隐性的、间接的,为主流社会、甚至性少数社群自身所忽略的。将反歧视立法提上日程,使其进入公众舆论与政策议程,这本身就是促进性少数群体自我意识觉醒、增进社会认同和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无论是反歧视相关的立法,还是下一阶段的同性婚姻/民事结合的合法化,比起思考难以立法的阻力何在,更重要的是识别出符合国情的立法动力,以及解决诸多法律技术层面的事项。

学人点评

陈亚亚:

对于同性恋议题,三位嘉宾都是反歧视的立场,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又各有侧重。杨麒君介绍了LGBT的概念,指出LGBT的权益在国际上正逐渐提升(跨性别者虽然不是同性恋,但也属于性少数,与同性恋者在权益诉求上有一些共同之处),如多国通过了同性婚姻法,还有国家设立了相关的权益保障制度等;刘晓玉讲述同性恋在我国“非罪化”与“非病理化”的过程,认为倡导性少数权益要通过多重渠道来宣传,具体实践则需要公共部门起到示范作用,这一思路跟杨麒君的分析可谓不谋而合;张梦晨则提出性倾向不是一种疾病,性倾向矫正疗法不可取,在美国、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都有同性恋者在要求政府禁止矫正疗法,这一诉求在部分地区取得成功。

在质询阶段,似乎没有看到真正的交锋,这可能是对话双方缺少深入交流的缘故。对杨麒君的质询涉及到一个关键性议题,即同性恋权益倡导的本土化。许多人已经发现,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同性恋者感受到的家庭压力更大。不仅是同性恋,其他弱势群体(如剩女)往往也有类似感受。它导致“出柜”(同性恋者对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倾向)这个外来词在中国有了一个特殊含义,即主要指向家人尤其是向父母出柜。在中国的同性恋权益倡导组织中,以倡导同性恋父母为主要目标的同志亲友会非常有影响力,它的崛起可以说跟社群的需求是分不开的。

如何改变父母的传统观念?光靠目前的反歧视宣传(指出同性恋是正常的,父母应该理解并支持子女)是不够的,还应该进一步倡导家庭观念的更新和家庭结构的转变。在当下的中国家庭中,即使父母认识到同性恋是正常的,也并不代表他们就不会干涉子女的生活。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在维护对方(或者整个家庭)的利益时,个人意愿就沦为了次要因素。显然,只有当父母和子女成为相对独立的个体,懂得尊重对方的生活,同性恋者在家庭中的压力才会大幅度降低。在这方面我们也需要政策的改变,如社会保障对各类家庭(不只是主流家庭)都提供尽可能的支持。

对刘晓玉的质询有一个问题,它将舆论场的发声与公共部门的改变分割开来,仿佛这是两个不同的倡导路径,倡导者需要对此进行选择。然而实际上这两者并不矛盾,或者说它并不是平行的选项,而是彼此关联的两件事。公共部门不是铁板一块与它相对保守的态度也并不冲突,整体上而言它确实是保守的,但它仍然可能改变(因此可以作为一个倡导对象),这并不是或不仅仅是基于它自身所宣称的宗旨(如社会公正、反歧视),很大程度上有反映群众需求的舆论场对它的影响。简而言之,舆论场的积极发声可能促使公共部门做出改变,而公共部门的改变(正向或者负向)也往往引起舆论场的激烈反应。我们积极发声的目标并不只是要争夺一个舆论场,其背后往往也有促进公共部门做出积极改变的意图。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国际上广受关注,但它在国内外的不同语境中其实有着不同意义。如果将立法视为中短期要实现的目标,这个议题确实不是一个明智选项,但如果将增加社群可见性和加大境内外社群的联结性作为倡导目标的话,那么它就是相对成功的,实际上他们的目标也更倾向于后者。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反歧视(主要是职场反歧视)一直在推进中,“同性婚姻合法化”对反歧视立法也是有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同时推进、有着不同的目标愿景,我认为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张梦晨在回应质询时,对保护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地方政府是否可在福利方面部分承认同志伴侣的权益,以及落实职场与校园的性别平权等,并具体介绍了台湾学校的一些做法,但对于这些做法的实际效果、在当地引起的争议、存在的一些问题则没有涉及。对于性少数者权益倡导者而言,教育领域的改革是下一步有可能突破的方向(学校性教育在持续推进中,虽然不时遭遇挫折),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可探讨的空间,希望以后还能就此议题展开更深入的讨论。


回应发言

刘晓玉:

感谢陈老师的总结与点评。陈老师提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议题在增加社群可见性和加大境内外社群联结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此表示赞同。5月16日我在中国知网以“同性恋”为主题词、不限时间进行全数据库检索,5013篇文献的关键词分布中,与同性婚姻相关的关键词(包括同性婚姻、婚姻、同妻、合法化)频次仅次于主题词“同性恋”,位居第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论证同性婚姻在中国社会可行性的研究成果不少,但由于缺乏与婚姻家庭研究、同性恋研究的深入对话,还有如无水之源、无木之根。

另外,从法律制度层面推动性少数群体平权的实践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也还大有可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杨麒君:

感谢陈老师的点评以及其他两位嘉宾的阐述。从讨论中,我看到了大家对性少数群体的关怀,尽管现实作用可能有限,但能和诸位一同为该群体正名和发声,我感到非常荣幸。

陈老师在点评中提到我的质询里涉及同性恋权益倡导的本土化,指出国内外家庭特征对于同性恋者的影响。我对此表示认同,国内传统观念与家庭结构势必给非异性恋群体带来更大的压力。但同时我也想补充,尽管欧美国家的家庭不同代际之间相对更为独立,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父母辈都不会干涉子女的生活。他们对非异性恋者整体接受度更高,其中既有家庭观念和家庭结构的原因,也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在回应中提到过,在国内目前的大环境下,主流媒体和制度建设都存在缺憾,这对于改变家庭成员的观念是不利的。

可以说,个体、家庭、舆论和公共部门对于LGBT群体的个体发展和权益维护都有着重要作用,且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相互关联,缺一不可。这些在诸位的论述中都有所体现,可以说寻求路径的方向不谋而合。

张梦晨:

感谢杨麒君博士和刘晓玉博士从不同角度的观点论述,让我受益匪浅。特别是陈亚亚老师对于我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对LGBT团体的解读着实精彩。陈亚亚老师对我的发言内容提出了一些富有洞见的建议,对此我尝试做出一点回应。在教育领域的改革其实一直是我很关注的一个点。

2000年4月,台湾屏东高树国中三年级的一名学生叶永鋕在厕所被发现,倒在血泊中头部受重创,送医后隔日不治身亡。事件发生后,外界才慢慢挖掘出,叶永鋕因性别特质在校长期遭到霸凌。叶永鋕事件影响了后续《性平法》的修订,对于校园内友善多元性别的意识也越来越具体,因此后来的课纲着重在把「同志教育」、「多元性別」等内容放进去;台湾教育部也汇编了《我们可以这样教性别》和《性别好好教》两本手册,让国小与国中教师在进行性平教育时有一些教材参考。也因为期待校园能成为真正的「性別友善空間」,要让师生更能了解「多元性別」议题,《我们可以这样教性别》这本给国小老师的补充教材手册,放入许多同志相关的议题。

但事实却是多数老师根本没看过手册。顶多有些老师在写教学计划时,会把课纲里的『性平教育能力指标』拿来抄一下。以翰林版国小五年级「健康与体育」教材为例,上学期课本提到「什么是性」、「认识性器官」;下学期则是谈到「认识家庭」和「两性间的良好合作」等内容,与「同志」有关的内容几乎不存在。很多小孩连『健康与体育』课本根本没有打开过,在真正的性平教育道路上我们还有许多需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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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孟圆       审校:谌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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